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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报道中披露的情况来看,金多升是在明知前方拦截他的人是交警的情况下,仍然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而是径直将刘荣寿撞倒,并从其身上轧过后夺路而逃。如此恶劣的情节,媒体形容其疯狂,法院判处其死刑,在我看来,都并无不妥,可谓罚当其罪,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但在肯定的前提下,我认为我们也应该更进一步地分析惨剧发生的深层原因,以避免类似的事件的再次出现,毕竟两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了,这给社会和他们各自的家庭,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我这里首先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在这一事件中,交警刘荣寿的执法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他在发现金多升驾驶的货车违章之后,采取了追缉、超越后将警车横在路中,自己站在旁边拦截的方式。而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却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这一条的第三款还规定:对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处理。
不过更值得我们深思的也许是:在事件发生时,金多升仅仅是一个一般的“超速”驾驶者,这是一种很轻微的违章行为,为什么他一看到交警就“疯狂”起来了呢?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认定他的精神有问题,也没有认定他的“故意杀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因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他的“疯狂”很可能来自于一种极度的恐惧,是在极度恐惧的状态出现的失控行为。
透过这个悲剧,我想到的是高速公路不应该成为交警和司机之间的战场,交警和司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和谐相处,互助互利的关系。交警纠正违章乃至罚款的唯一目的,应该是为了让公路更畅通,行车更安全;司机看到交警,心中油然而起的感情,应该是亲切而不是恐惧――如果真的能够达到这种状态的话,我想,因公牺牲的交警刘荣寿,也就可以含笑于九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