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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司机应构建和谐的关系

2006-11-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松民 我有话说

法言法语

安徽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过程中被疯狂司机金多升撞倒并轧过致死一案,近日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有关报道中披露的情况来看,金多升是在明知前方拦截他的人是交警的情况下,仍然不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而是径直将刘荣寿撞倒,并从其身上轧过后夺路而逃。如此恶劣的情节,媒体形容其疯狂,法院判处其死刑,在我看来,都并无不妥,可谓罚当其罪,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但在肯定的前提下,我认为我们也应该更进一步地分析惨剧发生的深层原因,以避免类似的事件的再次出现,毕竟两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了,这给社会和他们各自的家庭,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我这里首先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在这一事件中,交警刘荣寿的执法行为是有瑕疵的。因为他在发现金多升驾驶的货车违章之后,采取了追缉、超越后将警车横在路中,自己站在旁边拦截的方式。而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却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这一条的第三款还规定:对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处理。

不过更值得我们深思的也许是:在事件发生时,金多升仅仅是一个一般的“超速”驾驶者,这是一种很轻微的违章行为,为什么他一看到交警就“疯狂”起来了呢?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认定他的精神有问题,也没有认定他的“故意杀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因此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他的“疯狂”很可能来自于一种极度的恐惧,是在极度恐惧的状态出现的失控行为。

透过这个悲剧,我想到的是高速公路不应该成为交警和司机之间的战场,交警和司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和谐相处,互助互利的关系。交警纠正违章乃至罚款的唯一目的,应该是为了让公路更畅通,行车更安全;司机看到交警,心中油然而起的感情,应该是亲切而不是恐惧――如果真的能够达到这种状态的话,我想,因公牺牲的交警刘荣寿,也就可以含笑于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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