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高考改革与诚信重建

2006-1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研究院 但昭彬 我有话说
 1977年的恢复“高考”,旨在重新确立“公平竞争”的精神,其实质便是诚信重建。然而,在高考近30年的实施历程中,徇私的事件层出不穷,舞弊的手法日新月异。即使在保送生制度、特长生制度、体育成绩达标、重点高校自主招生等一系列改革中,也因诚信缺失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如保送生制度所存在的“保官不保民”、“
送良不送优”的问题;又如复旦大学2006年自主招生时,以15分钟的“面试”取代高考“笔试”的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甚至使人们对高考改革的本身产生质疑。

这类改革,在中外“高考”的历史中实有成例可循,当然也自有道理。然而,它的出台,却又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这无异于另辟了一条徇私舞弊的途径。进而认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乃当务之急,故高考改革理当慎之又慎。另一种观点认为,“俟河之清,人寿几何?”须在高考改革中重建社会诚信,即边改革,边重建。笔者赞同后者,认为宜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诚信的重建:

其一,对于政府而言,应将社会诚信由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准则,强化“以法治考”。

高考,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而且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验,更是一场全社会的诚信公示。诚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不仅取决于社会的道德水平,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行为,惩治舞弊,确保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和提高考试质量,就必须以健全的考试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为此,一须加快考试立法和考试法制化建设的速度,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规范、统一的《考试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正,并用明确清晰的条文准确界定考试“诚信原则”,使之成为规范考试秩序、净化考试环境、防止考试舞弊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务院可依据《考试法》出台《高考条例》,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前两项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将考试诚信原则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二是加大考试法治化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其二,对于高校而言,应将诚信的态度和品质融入招考管理中,也就是“以诚招考”。

作为有独立办学权的高校,特别是有自主招考权的高校,更应该以诚信的态度和品质进行招考。倘若考试制度、规则的实施者不能忠实践行诚信的准则,即使考试法规再完善,规则再严明,制度本身再公平,其执行的结果也是不公平的。公平、严厉的考试法规,仅为考试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要使高考公平成为现实,就必须强调考试法规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应具有诚信的品质和道德。也就是说,高校人员在招考过程中,一要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二要严格自律,不要以自己的私利而损害了学校的名誉。

其三,对于考生而言,应将诚信记入档案,并以诚信的态度应考,即“以信应考”。

实现考试诚信,仅仅依靠法规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法规多么严密,仍然无法详尽。特别是选拔性考试,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考试作弊一旦成功,将终身受益,因而促使考生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不仅是考生个人、家庭的事,而且更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为此,首先要纠正社会公众在考试问题上的认识偏差,使考试舞弊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事,增强公正公平竞争意识,养成考试诚信。其次要强化教育,增强考生的自律能力。应该从小树立“诚信应考光荣,考试舞弊可耻”的考试氛围,使之明辨是非;每次考前都进行必要的考试诚信提示,使之保持必要的道德警醒;还可以让考生在考前作出考试诚信方面的承诺,使之增强诚信意识。再次,要将考试诚信情况与个人诚信记录挂钩。此外,国家和社会要加快公民诚信记录体制的完善,让不诚信的人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制,从而为诚信的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使每个人从思想根源里杜绝考试舞弊之念,进而诚信应试。

在倡导诚信、弘扬法治的当今,建立考试诚信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高考,作为国家选才的教育考试,其有效运作是以诚信为基石的。诚然,高考改革事关万端,然而它却是以诚信为基。换言之,只有重建诚信,方能取得成效。由此可知,重建诚信是推动高考改革的基本动力。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