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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当事人“点”选劳动仲裁员

2006-11-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朱小祥 我有话说
本报南京11月16日电(记者郑晋鸣通讯员朱小祥)近日,在江苏省泰州市某私营企业工作了2年的王女士,在企业拖欠她近一年的工资不还、与企业若干次的交涉无效果后,到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按照泰州市“阳光仲裁”的程序,王女士首先在公示的仲裁员中挑选出了自己认为最可靠的一位,经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在社会监督下,王女士保护了自己的应得权益,该私营企业补发了她的工资,并为她补交了养老保险费。

泰州市仲裁委实行的“点菜”式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即劳动者和企业各选一名信得过的仲裁员,仲裁委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种仲裁制度一推出就受到了百姓的普遍欢迎。

这是泰州仲裁委进一步深化改革庭审方式的一个方面,近年来,泰州市以《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庭审公告制度》等四项制度,构筑了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真正让败诉者败得心服口服,胜诉者胜得堂堂正正。2005年该市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35件,立案处理110件,办理准确率、按期结案率均达100%,被泰州市妇联表彰为“维权示范岗”,被江苏省表彰为“全省先进仲裁委员会”。

同时,泰州市还开辟了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仲裁维权“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特别维权仲裁庭”,对外地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行动不便者、矛盾易激化者实行“四优先”原则。并且创建简易办案机制,实行简易案件3日内处理,15日内结案,形成一套“简易案件快速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处理、集体争议案件特殊处理、特定案件就地处理”的方便快捷的办案体系。

据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他们还推行仲裁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者减免一定的仲裁费,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救济权。今年以来共有援助案件1463件,援助劳动者1485名,减免仲裁费用130多万元。

此外,泰州仲裁委结案后还对案件当事人逐人实行回访,征询对案件处理的看法,询问裁决结果是否得到执行,指导劳动者依法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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