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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机:别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工具

2006-11-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截至11月中旬,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已对12起与教材网络侵权相关的重点案件初步立案。这项为期3个月的行动从10月31日开始,与以往不同,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是治理一直不为人们关注的教科书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与下载问题。而调查

显示,号称“可在网上同步下载教材”的学习机正在成为侵犯教材教辅类图书著作权的工具。

学习机正成为学生增强记忆的重要工具之一,铺天盖地的广告大都打着“与教材同步”的旗号,但是许多家长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安徽省庐江市野山中学9年级2班学生朱小强买了某型号学习机,却下载不了配套课文。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麻桥中学初二3班学生吴恒等许多人也都遇到了这种问题。

本学期开学至今两个多月来,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已陆续接到类似的投诉1000多人次。投诉的内容大致相同:买来的学习机,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下载的教材与所学课本不同步甚至不配套,学习机无法学习。

“这些学习机厂家根本就没有我们的授权,他们的产品怎么可能与我们编的教材同步?”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勇愤怒地表示。

判决书为何被写进教材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是一家课程教材研究机构。自1992年创办以来,成功开发并通过教育部审定了英语(7―9年级)、化学(9年级)、地理(7―8年级)3套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但当记者翻开其中一本英语教材时,发现书中赫然列有长达8页的《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郑重声明》,内含51家侵权单位名录和三份法院判决书。

“把声明写进教材实在是迫不得已,因为侵权产品太多了。”赵勇无奈地说。

赵勇说,仁爱版教材是该所数十位研究人员历时6年呕心沥血、耗资数千万元研究的成果,然而,这些教材的著作权却屡屡遭受侵犯,一些电子产品厂家和某些出版社,频繁对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开发出的教材下载盗用,甚至直接把教材原封不动地放到自己的网页上,供客户使用学习机下载。赵勇对记者说:“我们从来没向任何一家学习机、电子辞典厂商授权使用该教材及其相关配套产品,一些学习机里涉及仁爱教材教辅的内容,都是明显的侵权盗版产品!”

截至目前,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一中院、二中院、北京高院起诉了36起侵犯仁爱版教材著作权案,包括26家全国知名的出版社和10多家电子产品厂家均成了被告。

2006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某厂家侵犯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知识产权案[2006一中民初字(1866)号],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传播仁爱版《英语》教材内容、赔偿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4万元。

8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某公司侵犯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知识产权案(2006海民初字第7085号),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传播仁爱版《英语》,赔偿该所15.768万元。

两年来,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收到的21份法院判决书,除一起败诉外,其余均确认了被告的侵权事实。仁爱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

经济纠纷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记者了解到,仁爱版教材每年都根据师生的使用意见和国家要求进行修订,但这些学习机厂家因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不能在每学期开学前2―3个月内取得仁爱版教材的变动、修改信息,所以开学后相当长时间,他们无法为广大学生提供与课本相同或对应的信息内容下载服务。学生们只能使用上年度的仁爱版教材,不能与课本同步配套使用,最佳学习时机被延误。

行业潜规则直接导致侵权

仁爱教辅类图书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在现实中频繁发生。针对这种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早有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侵犯著作权现象为何依旧“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认识上的误区导致行业潜规则的泛滥。专家指出,在很多人看来,教辅类图书是公共资源,应当共享。在我国,教辅图书不经过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教材的内容,是行业内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祖指出,此类侵权大致有两类:一类为教辅类侵权,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侵权人编写、出版、发行教辅类图书,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翻译权;第二类为学习机类侵权,主要方式为学习机生产厂商或者其他第三人,将他人原创的教材内容改编之后,上传到网上,供购买学习机的学生下载,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不久前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整规办、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论坛上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其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主要是专利、商标)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是基于申请人递交的请求)。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私权的保护属于民事范畴,适用于‘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是独占:包括自己使用、限制他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张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业潜规则必须要由行内人主动打破才能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泛滥。

“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看来,潜规则的确到了必须打破的时候了。

违法门槛低助长侵权之风

不只一位教材教辅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他们也深受知识产权侵害之苦,但是维权成本太高使他们有苦却说不出。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在总结他们的维权实践时,无可奈何地说,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自己追究侵权者的代价却十分高昂。这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现象直接助长了侵权的泛滥之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实际上很难获得证据证实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获得了多少利益,也很难证明权利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实际有多大损失,法院只能依据侵权的各种外在表现,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马维野在谈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时指出:“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观念障碍;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体系分散,多头管理;三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四是现行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五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六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一些权利人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

不仅如此,维权的收益也存在问题。根据已有的判例,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侵权人的收益,这样就达不到通过民事诉讼手段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侵权人在低廉的违法成本和丰厚的非法收益面前胆子越来越大,不惜以身试法。

教材教辅期待有序管理

有专家认为,除了需要司法助力,目前教材教辅管理还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教材不同于一般出版物,对其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及结构逻辑上是否符合使用人群的认知规律等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教辅图书,是对教材的解读,是帮助教学者及学习者更好地理解、掌握教材知识点,教辅图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材的使用效果。

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认为,教材及教辅图书编制、审查、出版、发行,都应当纳入更为严格的管理。除了盗版教材、教辅图书外,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模仿权威教材、草率自编的教材,由于只是简单地从形式上模仿,缺乏教育科学研究依据,严重影响了学习效果。其质量低劣,甚至还有可能使消费者对同类正规教材失去信任。

有专家建议,教育及出版管理部门应对教材及配套教辅产品的编制、审查、出版、发行颁布更详实而严谨的规定,明确界定助学产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合理使用范围;国家审定并推广使用的教材,其配套产品的编制及出版事先应经教材的著作权人许可、审查和确认,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或备案;为支持及鼓励教材编制的研究投入,对教材的改编、注释、翻译、解读等配套产品的编制、使用费用,建议给出高于一般作品的底限指导价格。

还有专家建议,中国版权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行业约束机制,使大家能够按照一定的行规有序出版。

图片说明:在很多人看来,教辅类图书是公共资源,应当共享。这一行业内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必须打破。学习机不应成为侵犯教材教辅类图书著作权的工具。江心摄

链接

英美各国对教材教辅类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比较详细的界定。在英国,《联合王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一编《版权法・教育》第32条规定:“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复制作品不侵犯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之版权;在教学或备课过程中以制作影片或影片声轨的形式复制录音、影片、广播或电缆节目的,在复制者为施教或受教者情况下,不侵犯被复制作品的版权。”第36条规定:“依本条允许之范围,教育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可为教学目的而从已出版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中影印复制一些片断,此种复制不侵犯作品或其版面安排之任何版权。”

在美国,《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供课堂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用复制成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关于何谓“合理使用”,该条开列了四个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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