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卫生部规范医疗机构命名

2006-1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针对各地一些医疗机构使用“××国际医院”、“中×友好医院”等名称的现象,卫生部近日专门发出通知,重申使用以上名称必须遵守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限制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

“××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