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胡其峰今天从卫生部获悉,针对各地一些医疗机构使用“××国际医院”、“中×友好医院”等名称的现象,卫生部近日专门发出通知,重申使用以上名称必须遵守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限制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
“××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