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2006-11-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肖国忠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那么,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还存在哪些不完善之处,以至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以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我国著名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光中教授。

司法体制机制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

所谓司法,是指通过诉讼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活动;司法体制机制则是与诉讼有关的组织、机构和机制的总称。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就需要有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作为基础。对此,陈光中教授认为,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机制总体上是合理的,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党中央及时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这一命题,实在是审时度势作出的英明决策。

作为长期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权威专家,陈光中认为,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民主程度不够。二是人权保障不够充分。三是诉讼机制存在缺陷。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不够合理、协调;未成年人保障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些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都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从法治的角度来说,要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必须加紧消除影响司法体制机制的不利因素,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为此,陈光中教授指出,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要完善司法民主程序。中国的司法体制机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包含丰富的内涵,如审判公开、民众参与等。这就要求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的过程中注意对这些内容的把握。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获得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另外,检察系统也可以试行和推广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民主得以推进。

二是要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司法体制机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尤其应加强对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刑事诉讼为例,纵观当前世界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各国各地区无不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的之平衡。因此,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的完善,也应该注重加强人权保障,这可以吸纳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

三是要完善诉讼机制。目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机制多样化不够,显得过于单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矛盾和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此,必须完善诉讼机制。比如,就民事诉讼来说,除了正式的庭审之外,可以采取灵活、快速的小额诉讼机制来分流案件,以节省司法资源;就行政诉讼来说,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推行调解制度,以利于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和纠纷;而就刑事诉讼来说,则可以发展和解制度,即在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