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先生与曹女士离婚后与宋女士同居。2006年4月2日,楼先生因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女士认为,宋女士曾照顾过楼
曹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当时误以为宋女士确实曾经照顾过楼先生的生活,才写下欠条,但后来发现这不是事实,因此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作为小楼监护人的曹女士,其法定职责是维护小楼的法定权利,无权做出损害小楼利益的行为,因此曹女士代女儿书写欠条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这笔款项应属于赠与性质,在实际交付之前,法律行为不生效。因此,曹女士只同意支付抢救药品费9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女士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欠条,根据双方庭审时陈述,可以认定这是曹女士母女对宋女士自愿补偿的行为。曹女士在法庭上称因受宋女士蒙蔽才出具欠条,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曹女士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依法代理未成年的女儿进行民事活动,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女儿设定义务的行为,对内可认定无效,但认定无效的后果还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因此,支付款项的义务应当由曹女士承担。至于曹女士所称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