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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直销亟待规范

2006-11-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九三学社苏州市委会 龚震 我有话说
近来,电视直销暴露出很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在国外,电视直销是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其运行和管理都比较规范。然而自从1992年电视直销进入中国,就伴随着欺骗、暴利和混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05、2006年消费投诉分析中,电视直销一直都是投诉的“重灾区”,有关电视直销问题的投诉高达2000件以上。电
视直销几乎已成为一种引起大面积消费者不满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且,电视直销这一特殊的营销模式带来的诸多事关消费安全、社会责任等问题,也导致这一营销模式的产业危机。目前,中国电视直销业普遍存在着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超级暴利。电视直销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低成本+广告轰炸+坑蒙拐骗=电视直销暴利。据统计,国际上电视直销行业单件商品的广告成本只占其价格的5%左右,而现在国内这一比例却是40%以上。巨额的广告费用直接抬高产品的价格,许多产品质劣价高,售价动辄是成本的10倍以上。

二是虚夸功效。明星代言、广告虚夸、虚构权威机构认证等,已成为目前一些电视直销商的惯用手法。不少电视直销产品打着国外某科研机构高科技成果的幌子,将产品性能、用途、功效无限放大,误导消费者。一些减肥、丰胸、美白产品的神奇功效,已被证实是电脑制作的。

三是服务欠缺。这里有两种倾向,一是在顾客购买前许下很多不实承诺,售后不管,有诺不践;二是过分强调电视直销的“无店铺”特征,很少设立或者根本不设立服务网点,给消费者造成很大困扰。无店铺造成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公司的模糊关系,使消费者遇到问题时,会因此受到地域及主体问题的限制,举证、检测、鉴定等投诉解决过程难。

四是标识误导。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表现为:国内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进口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全部用外文标注;有的进口商品全部用外文标注,无任何中文说明;有的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外文,在很不起眼的位置加贴自制的中文小标签;有的未按进口产品的要求标明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等等,极易误导消费者。

五是巨额偷税。电视直销一般在电话里达成购销意愿,通过邮政快递送货上门,不开具售货发票。当顾客索要发票时,则要加收17%的税金钱,或借故拖延。据有关部门估计,每年全国的电视直销销售额约1300亿元,而业内行规的交税额不会超过千分之一。

电视直销的乱象和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监管部门取证难、监管难不无关系。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电视直销法律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距今已有10余年,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现在的企业,无论是广告发布还是广告违规行为,都发生很大的改变,不少企业成为打法律法规“擦边球”的高手。如依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媒体只负责审查产品与广告是否一致,而不负责审查产品性能与广告宣传是否相符。虽然去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可以监管一部分电视直销,然而这并不能解决因电视直销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电视直销的种种弊病和失范行为让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透支了政府和明星的公信力。因此,必须从规范行业行为入手,以真实、诚信、质优、价廉为立业之本,真正使电视直销纳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首先,加强对电视直销的立法与管理。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制和加大管理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行业行为,真正使电视直销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尽快修订广告法,切实抓好电视直销广告的统一管理。电视直销因为缺乏常规销售行为中店铺环节的监管,所以其广告应该获得广告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才能播映,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还有,制订合理的直销商品价格。电视直销商品的价格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这是电视直销业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直销公司必须做到货真价实,坚持薄利多销,不能搞一锤子买卖。

更要严厉打击欺诈蒙骗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行动,全面清查电视直销行业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又擅自提高产品价格以及质量差、售后服务跟不上的都要进行严肃查处;凡不具备开办电视直销公司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整顿清查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等措施,尽快使电视直销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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