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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将走向规范

2006-11-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胡其峰 通讯员 及利 我有话说

●我国将探索建立器官捐献登记分配共享信息网络

●进行“脑死亡”判定医师不能参与器官移植手术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优先满足本国公民的需要

近日,我国一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公开声明,引

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这份声明呼吁中国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活动。该声明发出后,迅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的高度评价:“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开始与国际接轨,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医务工作者承诺,将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入有关规定,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张耀智摄

这一声明是11月14日从广州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发出的,会议的名称是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扩大会议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以下简称广州会议),这是我国首次由政府组织召开、汇集全国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临床专业人员的器官移植管理会议。

有关人士认为,从这份声明,可以透视出长期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所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政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即将采取的有关措施,可谓意义深远。

器官捐献共享信息网络目前尚未建立

著名演员傅彪因患肝癌两次实施肝移植手术、最后仍不幸离世的消息,曾让许多喜爱他的观众唏嘘不已。有些人却由此想到了一个问题:如果一旦自己需要类似手术,是否也能及时得到相适配的器官?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人体器官来源”是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面临的两个主要伦理问题之一。

据了解,目前欧美各国都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与调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目前还没有具备这一职能的器官分配协调管理机构以及网络体系,器官获得、分配以及手术实施均由医疗机构完成,部分医疗机构获取器官的途径和方式尚不规范。此外,受医疗保障水平所限,我国器官移植相关费用及后期免疫抑制药物费用绝大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虽然有些患者具有器官移植的适应症,但是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低,无力负担移植相关费用,无法得到及时治疗。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主任赵玉沛告诉记者,未来我国将探索建立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通过社会宣传改变人们的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宣扬人道主义互助精神,增加人体器官来源;提供便捷的器官捐献登记途径,方便公民自愿捐献器官;通过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对人体器官的摘取、分配、使用等环节都要责任明晰、程序明确、确保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及时堵塞漏洞。

实施“脑死亡标准”将推动人体器官移植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面临的另一个主要伦理问题是“是否实行脑死亡标准”。专家认为,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是,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呼吸、心跳停止作为广泛采取的死亡标准,在人们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脑死亡标准在我国的建立和推行。

黄洁夫告诉记者,虽然卫生部已经起草完成了脑死亡相关标准,但是,距离真正施行还有一段路要走,也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脑死亡和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并行,让人们自己来选择适用的死亡标准。“脑死亡”的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对医师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进行“脑死亡”判定的医师不能参与器官移植手术。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特别强调,器官移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自愿原则。无论是摘取尸体器官、活体器官还是实施器官移植手术,事前都要取得相应权利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张宗久表示,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惯例,活体器官捐献人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活体器官的接受者仅限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且不能因为活体器官捐献而影响捐献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摘取和利用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于近期颁布

在专家看来,虽然我国不断规范器官移植工作,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揽境外人士开展器官移植的广告,与境外“中间商人”勾结招收病人,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违规为多名境外人员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由于收费金额高、手术效果不理想、随意夸大有关事实等原因,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记者了解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签署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和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以旅游名义到其他国家实施器官移植是被严格禁止的。

据有关人士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对包括人体器官移植在内的特殊医疗技术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准入制度,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具备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不尽明确。因此,我国的器官移植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状态。这种状况一方面浪费了宝贵的器官资源,另一方面由于不具备技术条件,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均存在重大隐患,影响到器官移植的效果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目前,许多医疗机构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开展的器官移植的数量上,却忽视了对移植效果的评估。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告诉记者,卫生部今后将严格控制允许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数量、严格监管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

鉴于此,参加广州会议的代表向全国的同行发出呼吁:不参与任何人体器官买卖及与之相关活动,不参与任何以旅游名义跨国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及与之相关活动。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优先满足本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人体器官移植需要;特殊情况下,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民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申请,在履行特定程序后才能实施。

汪建荣还透露,卫生部起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目前已交国务院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可望在近期内颁布。该条例将建立医疗机构准入机制,原则上要求三级甲等医院才有资格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建立统一的机构,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的捐献登记、共享、调配,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质量和效果实施评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器官买卖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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