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
理论争论的结果是公司社会责任赞成论者占了上风。英国人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了最丰富和完善的解释与阐述。20世纪80年代英国经济衰退和失业剧增,一些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学习和借鉴美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进入90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更是受到广泛关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提法和主张,如“投入并不限于股东”;“所有权并不那么重要,股东仅仅是一组对公司拥有利益者之中的一员,没有理由认为股东的利益会或应该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受影响利益原则”,认为那些受到公司经营潜在影响的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公司的经营实行间接的控制,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利益衡平理论只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价值取向之一,它的诞生是与利益相关者论不无关系,同时它也是随着雇员和债权人法律地位的上升而出现的。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就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它的最终和初始目的都是利润最大化。后来认为,公司既然是一个商事组织,同整个社会息息相关,公司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而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仅只同股东打交道,还要同公司股东以外的雇员、顾客、债权人,甚至是客户、政府官员打交道。因此,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能只考虑对股东的影响,还要考虑对以上各类利益相关人士的影响,否则,对他们造成损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公司的利益同公司雇员也有密切联系,公司事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公司雇员的积极努力工作和创造性发挥,因此,原来认为雇员与公司只是雇佣劳动关系,现在雇员的法律地位上升为公司法上的利益主体之一。另外,关于公司的债权人,原来认为他们只是民法或普通法上的一般请求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全是由契约所规定,在该种契约规定的利益之外,他们对公司不享有更多的权益。本世纪80年代以来,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人们认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同样应当从契约法上的一般请求人上升为公司法的利益主体之一。那么,公司董事会在代表公司做出决策或决议时不但应当考虑公司雇员的利益,还应当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利益衡平理论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中的价值取向之一: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应当得以保护。
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衡平、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都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旧价值观已经打破,但与市场经济、法制经济相适应的新价值观尚未确立,因此选择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价值取向是非常合适的,它比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更贴近我们的社会实际,更容易在各个层次的人们之间得到共鸣和相应,也就更容易在公司的社会实践中得到实现。
与此同时,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相比,利益衡平也是同样最适合我们社会的价值选择。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产生于19世纪,当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资本市场有充足的资金,使其快速发展壮大,必须刺激、鼓励和吸引到更多的股东投资,但从以下几方面来看,选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合适的:
第一,从融资方式来看,今天的公司融资形式,除美国外,大部分的国家不仅是直接(证券市场)从股东们手中融资,还有更大部分的间接(银行)从债权人手中的融资,如何保护这部分变向“股东”――大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单纯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已,同样是公司治理得以实现的重要部分。
第二,从吸引投资来看,现今出现的大股东操纵公司,获取非正当利益,剥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公司治理中的一块难解的“心病”,所谓股东利益最大化常常变成大股东利益最大化,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和其它外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热情。而资本吸引中的中小股东和其它外部投资者正像涓涓细流一样是汇成资本市场这个汪洋大海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提利益衡平除了相关利害关系者中还应当加上中小股东。
第三,从公司的长远利益来看,短期内可以通过剥夺债权人、客户、供应商、政府、雇员等的利益得到,但从长期来看,这无异于“杀鸡取卵”,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下去,就必须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实行利益均摊,各方得到自己应得的正当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多方共赢、共存。
总之,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当今全球竞争加剧、买方市场、微利时代的情形下,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成为困难,对公司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选择利益衡平的社会责任价值取向,才能保障公司最终效益的实现,即惟有公司相关各方的正当合法利益都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公司才会具有发展的后劲动力,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利益衡平应该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实现了利益衡平,公司治理才能变得卓有成效,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有效、稳定的长期发展。(作者单位: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