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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恶搞”有悖和谐理念

2006-11-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我有话说
今年以来,“恶搞”成了互联网上流行的一个新词语。针对网上“恶搞”愈演愈烈的现象,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批评意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越来越多的网民对“恶搞”的消极影响有了清醒的认识,“恶搞”之风在很大
程度上得到遏制。然而,也有一些人对反对网上“恶搞”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大惊小怪。最近,有的互联网站负责人甚至公开宣称“‘恶搞’是好事,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代表”,并且表示要“将‘恶搞’进行到底”。这些论调,使不少网民的思想产生了新的混乱。那么,网上“恶搞”究竟是不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代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分析“恶搞”的对象、手段和内容,并与和谐理念的要求相对照,就会得出否定的答案。

网上“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对“搞”的对象不加限制。和谐理念强调以人为本,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恶搞”则只从自己的喜好出发,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有人说:“现在工作压力、生活压力这么大,娱乐一下还不行吗?”不错,人人都有娱乐的自由,但绝对没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权利。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传播效应很强,网上“恶搞”和自己关起门来开玩笑有着根本的区别,用“自娱自乐”来为“恶搞”开脱是解释不通的。一些人肆无忌惮地拿别人来“恶搞”,并且轻描淡写地说这是“幽默”,却从来不把自己作为“恶搞”的对象,由此可见,他们自己也是不接受这种“幽默”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公民道德的一条底线,也是做人最起码的良知。为人处事最讲究将心比心,而“恶搞”恰恰缺失了一颗尊重别人的善心,这与和谐理念所倡导的仁爱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网上“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二,是对“搞”的手段不加约束。和谐理念强调民主法制意识,要求以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恶搞”则只顾自己情绪的发泄,不考虑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一些人之所以对“恶搞”持肯定态度,理由就是“恶搞”代表了网络文化的一种创新。问题是,“恶搞”能算真正的创新吗?创新的核心在于创造新的事物,在于产生质的进步,而“恶搞”热衷于把矛头指向著名人物和经典作品,恰恰说明了其创新能力的不足。简单归纳一下就会发现,“恶搞”所用的手段不外乎是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无中生有、哗众取宠之类,起的都是贬损、歪曲、破坏的作用,这和创新是沾不上边的。实际上,由于上述“恶搞”手段的肆意使用,网上有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和谐有序的网络氛围已经受到极大的挑战。只是由于网络维权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才使这些行为更多面临的是道义上的声讨,而非法律的追究。但是,和谐社会终究是不会包容超越法律的特殊行为的。

网上“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三,是对“搞”的内容不负责任。和谐理念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要求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恶搞”则颠覆主流意识,混淆是非荣辱,置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于不顾。随着“恶搞”作品在网上的流传,其中有些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必然随之扩散,对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人说:“难道所有的东西只能有一种解读吗?”诚然,和谐理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鼓励百花齐放,但是,一个社会不能没有主流意识,多元之上必须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我们建设和谐文化,要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指南,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主导。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雷锋、董存瑞、任长霞这些英雄人物,毛主席诗词、《开国大典》、《闪闪的红星》这些经典作品,都是不能以任何形式被“恶搞”的,因为他们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和当今时代精神的体现,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

无论从对象、手段还是内容来看,网上“恶搞”与和谐理念都是相悖的。尽管有的“恶搞”作品很能吸引眼球,也确实得到了一些人的追捧,但是,并非如同一些人所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恶搞”不断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和主流意识,导致文化虚无主义的产生,严重影响着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引起全体网民和网络工作者的高度警惕。

作为中华文化的继承人,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网上“恶搞”之风,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为建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和谐网络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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