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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6-12-0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自去年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来,全国政法系统率先开展了这一教育活动,对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

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近日联合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举办“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座谈会”,与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学者,就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要求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和交流。现将座谈会上的部分发言择要刊出,以飨读者。

专家学者座谈“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图为座谈会场景。

 

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回答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周本顺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有科学的理念指导。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推进了法治建设的实践。很多法治理念都是突破性的,没有这些理念上的突破,就没有法治建设今天的大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目前法治理念指导受到的干扰也是很多的,其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一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的五句话,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各种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正本清源。依法治国,表明我们不能搞“人治”,一定要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轨道上来;执法为民,反映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消除一切不公平的现象;服务大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党的领导,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从而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沿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今后不管人家怎么说,我们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进一步提高和谐执法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常韧

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队伍,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既需要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更需要具有践行先进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的执法素养和能力。因此,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紧紧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要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要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依法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抗诉水平,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注重提高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的能力。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通过有力的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的能力,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自觉把解决矛盾、促进和谐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同时,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落脚点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运用法律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国家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的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当前可以用三句话概括我们面临的基本形势:一是对敌斗争形势复杂,阶级斗争,包括内部斗争和外部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这是最为普遍、面最大、量最广的一种矛盾,其中有一些如果处理不好,甚至还有可能激化。三是刑事犯罪高发,这和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有内在联系。有些内部矛盾演变到一定阶段就可能转变为刑事犯罪。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很繁重,工作压力很大。全国四级法院大概每年要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案件800万件,主要是民事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在70万件左右。我们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审判职责,维护稳定压倒一切。现在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运用法律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方面的案件大约有500万件。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在一万亿元以上,与我们国家的金融、经济运行关系密切,与人民的生产、生活也关系密切,所以这是目前工作的重心。根据党中央的要求,我们对自己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到案结事了,为了应对案件高发期,提高办案效率,把矛盾纠纷解决好,以维护公正和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应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我们必须在各项工作中秉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因为和谐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所以,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观念:一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二要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三要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观念;四要坚持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的观念。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现公正与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这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注意处理好惩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惩治犯罪是必要的,判处死刑也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不注意保障人权。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权利,除了被害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两者的关系要处理好。从实体上说,我们要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时候不杀。这样有利于社会和谐,也是世界的潮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要处理好,要平衡两者的关系。过去我们很大程度上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法治价值重视不够。程序实际上有很大的价值作用,在法治中不重视程序,法治规则是建立不起来的。但是也不能矫枉过正,不能认为程序就是本位,比实体更重要,程序公正了,一切价值就实现了。程序和实体是两个标准,两种价值。我们在程序上要防止刑讯逼供,在实体上要防止冤假错案。程序是实现实体的手段,程序本身就是体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有其独立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目的。忽视程序的价值自然不对,过分强调其独立价值也会出问题。我们要处理好二者的矛盾。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冤假错案,尽管是极少数,但反映了实体上的不公正,并根源于程序上的不公正。程序和实体都不公正,能使我们的社会和谐吗?当事人必然要申诉,怨恨,甚至对社会有报复心理,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两方面的公正,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实现三大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念转变为先导。具体而言要实现三大转变: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暴力化倾向,真正把执法建立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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