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少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与此相对应的规章和配套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基本体系,对维护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我国已进入一个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已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与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产生了一定的差距。比如,一些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支撑体系不健全;应用解释配套文件的可执行性较差;全方位的法制约束网络没有形成;法规不够专业和详细等等。同时,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基础和综合立法方面较一些发达国家远远落后,在矿山、职业病等安全生产重要领域方面的法规也大大晚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的框架,更好地维护我国安全生产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安全生产秩序除了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更主要的是要依靠法律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步伐。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有400余项。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数百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地人大和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不断完善必然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既与该国民众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文化有着固有联系,又同该国的法制状况与实际需要密不可分。我国现阶段,安全文化逐步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的理念正在为大多数企业和生产单位所接受,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相对滞后的现实仍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必须确立几个理念: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注重安全生产法制的及时立、改、废;着力构建安全法制约束网络,提高事故成本。
当前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第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在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和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其中的一些不足逐步暴露出来,需要对其作适当修改,主要有:一是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权限划分;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二、加快制定、修订配套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现阶段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加快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体系。第三、全面建立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当务之急是要真正建立起强制性的,覆盖全社会的,赔偿、康复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是考虑实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投资企业安全项目的制度,这样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防范。二是将企业伤亡事故与保险费率有机结合。三是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在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适当引入商业保险模式,在职业伤害、职业健康、财产损失、事故风险等方面,推行多类种、多模式的商业保险措施。
(作者系中央党校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研究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