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压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此次政府部门高调公布政府采购事项,突出环保主题,无疑意在凸显“绿色采购”所具有的鲜明的政策功效和市场导向意义。这也是今年年初财政部下发的《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所强调的一个重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是深化创新的重点”。如果预期目标能够较好实现,“绿色采购”将在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市场环境的营造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可谓“一石多鸟”。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从事采购,首先当然是一个普通的“买家”―――它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并不能因为掌握公共权力而破坏交易的规矩。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就是说,政府做买卖与其他商家做买卖并无二致。然而,政府一入市场,虽在规则面前不具特殊待遇,但从不避讳自身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身份和巨大购买力,因为这是通过市场实现政策目标的好机会,而其他商家也不会对此视而不见,因为这个大买家“买什么”,实在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和丰富的政策信息。以此次“绿色采购”方案来说,政府可以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激励企业革新技术,多多开发和生产环保产品,提升产业结构,减少环境污染,达到行政手段所难以企及的效果。同时,企业为了得到这块“大蛋糕”,必然加强管理和研发力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以便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这种良性互动,将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市场的利益诉求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政府采购的实效不是提一下口号就能轻易获得的,以往也曾有制度实施走样的事例。对于此次政府的“绿色采购”计划,也有人担心会不会“穿新鞋走老路”,会不会把“阳光平台”变成了“篱笆墙”。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十分巨大,一旦监督失位、操作失范,留下空子,就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而,我们在看到“绿色采购”的重大意义时,不应忽视制度运行所需要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政府采购制度的公正、透明,相关的种种目标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