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重要的不是过多地去争论孰是孰非,而是应该冷静地思考怎样避免类似“造假事件”的发生。当我们在强调“道德自律”时,是否也该重视制度的保障?就教师评审制度而言,我们是否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对评审目的的认识方面,我们应更多考虑怎样通过评审来监督、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起“标杆”的激励作用,达成“以评促改”的目标,而不是简单为了“划分薪酬界限”。
其次是评审方式多样化的问题。很多老师在倒自己苦水时说道,“年纪大的老教师,学东西很困难,加上平时教学就很紧张,没时间考文凭,教学成绩再突出没有文凭都评不上职称,而有的老师却不顾教学,只顾自己考文凭,往往这些人又能被评上职称。”
学历的确是体现一位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方面,但绝对不是唯一方面。职称评审指标的建立,应该从多角度考量老师的能力水平,从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出发,引入同行、家长、学生等多元评审主体,力求全面公正科学地做出评审,避免发生唯学历论倾向。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曾提出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评聘分离制长期流于形式,直至21世纪初才真正开始实施聘任制。但许多地方由于相关配套政策不足,缺乏预见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曾都区从2004年开始对教师实行评聘分开,也就是评上了职称的老师不一定升得了岗位,职称和工资也不挂钩了,但出现了新问题:2004年前评上职称的老师就有高工资,而之后评上的老师工资却上不去,这样就有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要避免、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制定、执行一项政策时,考虑建立与之配套的政策,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有预见的、和谐的政策体系,确保其顺利的落实,这样也才能体现出新制度的科学优越性。
相关管理人员提到,“他们做假证,也就是冲着评职称加工资来的。”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讲,人的需求是一个从低至高的发展过程,只有实现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才有可能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教师不是神,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自身生存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难免会犯“一时的冲动”的错误。因此,在强调弘扬师德师范的道德自律作用时,也应重视怎样通过制度来保障、激励师德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