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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亟须明确

2006-12-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阿拉木斯 我有话说
网络社区化发展势头迅猛,各种互联网增值业务也出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带来虚拟物品交易在网络中大行其道,除了从各种网络游戏中获得的道具、装备外,一些运营商开发了在本社区内通用的支付渠道,如腾讯Q币、新浪U
币、盛大元宝等。由于这些虚拟物品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并满足交易双方的心理需求,因此具有了财产的属性,连同各种网络游戏装备、道具、账号等,被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

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尚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已逐渐获得认可。

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厂商和虚拟币发售厂商都反对虚拟物品的私下交易行为。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日前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报道,有人在某网站上成功地以五折价购得来源不明的Q币,由于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不主动对交易产品进行审查,使得包括非法获得的网游道具、账号、游戏点卡买卖兴隆,成为了理想的销赃平台。尽管如此,目前还没有出现游戏厂商起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案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游戏厂商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希望陷入长期拉锯式的争讼当中;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影响的是多方利益,不仅仅是某一厂商的损失。

随着虚拟财产交易现象日益普遍,盗号、盗装备等侵权违法现象愈演愈烈,为维护网络社区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权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必须尽快加以明确。饱受盗号、外挂之苦的网游厂商也必须要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过,厂商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起诉讼会使案情变得复杂,因为这很可能会同时导致厂商与网游玩家或虚拟财产持有者之间的法律纠纷。但若游戏厂商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提起诉讼,则案情可能会相对简单。

鉴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交易标的物进行全面合法性核查的困难,可以借鉴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责任承担的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即交易平台主观上有过错。通常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其平台上的某些商品信息构成侵权,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移除该信息或者阻断对该信息的访问,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其二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据有限知识无法判断其平台上的某些商品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由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信息的存在,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仍拒绝采取合理措施删除此侵权信息,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取、盗卖现象日益严重,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缺乏足够法律保护的交易和服务很容易被不法之徒非法利用,这种违法现象不是一己之力、一家之规所能制止的。笔者以为,应尽快给予虚拟财产基本的法律地位,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和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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