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举办的年度研讨会――“规制与竞争前沿论坛”上,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经贸大学、东北财大等单位的特约研究员,围绕公用事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政府规制与竞争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部分学者的观点摘要介绍如下:
政府规制体制必须适应新的产业演化
经济发展必然引起各种产业的不断演化,这对政府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一些产业的特征变化弱化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一些新产业的出现又产生出对政府规制新的现实需求。张昕竹研究员指出,在最近一段时期内,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连续出现商家对银行卡交换费诉讼案件,我国深圳、上海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银商之争。种种特征表明银行卡产业是反垄断的一个重要领域,这一产业的反垄断问题不仅与银商有关,而且与相应的政府治理结构有关。张昕竹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统一定价是一种相对价格扭曲,这种统一定价没有区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不同的需求、成本和市场竞争等特征。
由于网络性已成为自然垄断的一个重要特征,如何解决网络产业的相关问题就成为规制理论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余晖研究员通过对城市信息管道这一新的产业形式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模式。余晖指出,信息管道从目前管道与线缆合一状态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产品由专门的管道公司提供,其必要条件是信息管线纵向分离。城市信息管道产业的基本制度安排是统一规划、垄断经营、政府监管三者的统一。在网营分离模式下,政府监管目标应转到实现管道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将管道集中到政府特许经营管道公司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如垄断、“撇油”等减少到最小限度;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市政建设的协调统一,信息、广电产业的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协调统一,优化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信息化产业的有序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体制突破与创新。
戚聿东研究员认为,目前中国垄断行业改革集中在分拆式改革模式上是不够的,必须对垄断行业的市场结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规制结构等进行全方位改革。从产权结构看,要从目前的国有独资走向多种资本形式并存;从治理结构来看,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从市场结构看,现在的分拆式改革只是把原来的全国性垄断改变为区域性垄断,改变为专业性垄断,应该真正引入产品竞争;从规制结构看,要大力弱化经济规制,从经济规制走向社会性规制。
网络经济是自然垄断产业的本质特征
自然垄断产业一直是规制理论的研究重点。李怀研究员指出,当代自然垄断理论存在若干问题。第一,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同样存在着规模经济的情况下,有的自然垄断产业可以引进竞争,而有的却不能引进竞争;其次,当代自然垄断模型没有分析如果引进竞争可能带来的效率,更没有对竞争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与垄断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成本次可加性导致的成本节约之间的大小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成本次可加性不仅存在于自然垄断领域,而且还存在于竞争领域,用这三个概念来界定自然垄断产业过于宽泛。李怀认为,自然垄断赖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产出的增长比例高于要素投入的增长比例而呈线性增长或指数增长时,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或网络经济效益;而自然垄断赖以成立的充分条件是,在且仅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单一网络所带来的网络经济效益高于多网并存下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效益,即引进竞争所带来的效益不可能高于垄断的效益。在此基础上,可对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做出重新判断和划分:满足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要求的,界定为完全自然垄断产业,如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市话网、铁路基础设施网络等,这些产业不宜引入竞争;仅能部分地满足自然垄断必要条件要求,而不能满足充分条件要求的产业,可称为准自然垄断产业,这类产业以适度竞争原则为宜。
统一规则是重构规制体系的关键
随着对传统自然垄断理论的争论,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现实规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即放松规制的趋势。高世楫研究员认为,监管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主要形式,政府有效监管是多元化投资主体在统一规则下公平竞争的保障;现代监管体系本质是基于规则的干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过去20多年的放松监管运动实际是重构监管制度的改革。我国监管体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是难以建立依法监管的现代监管理念;缺乏清晰的监管规则、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手段和适当的组织能力。肖兴志研究员指出,政府规制评价有利于减少政府失灵,改善政府规制的效果,是政府规制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中国对政府规制领域的评价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学者在对规制制度制定问题上没有考虑到相关的评价问题。这导致关于规制制度问题的争论难以平息。我国经济发展中缺少有效制度约束、法不责众、有法不依等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考虑到制度的运行成本及收益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在产业经济领域对政府规制进行评价。评价可以包括对规制的制定、实施行为、规制运行结果等。
规制垄断产业需要适度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模式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这不仅要求有相应的适应新的经济现象的法律条款,另一重要之处在于这些法律必须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否则,现有的法律条文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或其效力会大打折扣。周汉华研究员对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模式进行了剖析。他认为,中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模式过多强调行政执法模式,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反垄断问题的途径基本被堵死。当行政执法权力集中于少数执法者手中时,就容易出现执法者被“俘获”等现象;相反,如果大量的市场交易者能通过法院、而不仅仅是通过行政执法机构对垄断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诉讼,垄断者面对的就是为数众多的监督者。尽管从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不可能也不适宜从高度集中的统一行政执法模式直接转为像美国等国家那样的高度分散执法模式,但中国目前的混合行政执法模式导致多头执法、执法不力却无疑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周汉华认为,中国目前应当走一条介于集中执法与分散执法之间的适度集中的执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