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从2006年12月7日起到2007年6月底,集中力量对狂犬病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
药品监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有效。
各级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做到假劣狂犬病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