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创造了两个东西:一个是战争艺术,一个是战争法。
战争艺术,用毛泽东的话来说,是指挥员在战争的大海中使自己有步骤地到达彼岸的“游泳术”。不论战争艺术怎样发展,它追求的目标始终是两个字
战争法和战争艺术不同,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是战场上的胜负,而是减轻战争灾难、满足战争中的人道要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禁止和限制超出“军事需要”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要求对战争受难者给予保护和救助。
战争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战争形态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古代地域战争规范、近代国际战争法和现代武装冲突法。战争法把作为流血政治的战争与强盗的烧、杀、掳、掠区别开来,把“兵”和“匪”区别开来。在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军奥金莱克的部队俘获德军将领的冯・雷文斯坦。奥金莱克把他送进俘虏营之前,在办公室接见了他,同他握了手,还表扬他和他率领的师作战很有“骑士精神”。他所谓的“骑士精神”,是指冯・雷文斯坦比较遵守战争法。
在西方,战争法一直是被排除在战争艺术之外的。古代西方人认为,在兵器的碰撞声中,法律是沉默的。克劳塞维茨的传世杰作《战争论》,就主张战争在“理论上讲它没有任何约束”。若米尼,这个被恩格斯称为军事方面“全世界公认的权威人士”,他对战争艺术的研究,分为战争政策、战略、大战术、战争勤务、工程技术和基础战术六个方面,没有只字片语提到战争法。
中国兵学文化和西方传统不同。中国的兵法,讲战争艺术,是把战争规则包括在内的。《司马法》、《尉缭子》、《六韬》这些兵书里的有些规定,甚至和现代战争法的一些规定相同。《司马法》以“仁本第一”开篇,讲政治和战争,都以仁爱为根本,不仅要爱本国的民众,还要兼爱敌国的民众;《尉缭子・武议第八》说,用兵不要杀害无辜的人民,杀害人家的父兄,掠夺人家的财物,奴役人家的子女,这些都是强盗的行为;兵不血刃,反而会得到拥护;等等。
打起仗来,只讲战争法,不懂战争艺术,必败无疑。宋襄公是这方面的一面镜子。但无视战争法,只讲战争艺术,就能打赢吗?丘吉尔分析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的原因说:导致德国垮台的原因,是德国犯了两桩历史大错:入侵比利时和无限制潜艇战。在大战的头一年,德国若非入侵比利时把英国引入战争,本可以在一年内轻易地打败法国和俄国;在大战的最后一年,若非恢复实施无限制潜艇战,也没有力量能否定胜利属于德国。入侵比利时违反了中立法,无限制潜艇战违反了海战法。这两桩大错,都缘于无视战争法,而每一桩错误都直接导致了其失败。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鉴于短时间内爆发两次世界大战带给人类惨不堪言的苦难,一方面在《联合国宪章》中取缔了国家的战争权,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另一方面,通过签订一系列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形成了现代战争法体系。近年来随着战争的信息化和战场的透明化,战争法已经成为指导战争不能回避的重大因素,在战争中巧妙地运用战争法,已经成为现代战争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它的一个亮点。
1991年的海湾战争,是一场在战争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战争,有人认为它宣告了旧的战争时代结束、新的战争时代――现代战争或信息化战争时代的来临。在这场战争中,交战双方都运用战争法来争取政治主动和军事优势,运用战争法从政治上、军事上限制和打击对方。美国在战前利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促成安理会授权,把对伊动武合法化;又以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为武器,化解伊拉克设置的“人质盾牌”,为军事打击扫清了障碍。战争中,它说服以色列在伊拉克的导弹攻击面前放弃使用自卫权,保证了其他阿拉伯国家参与的反伊同盟的团结和统一;精心适用这场战争的条约法和习惯法,制约和丑化对方,自身却在“合法”的大帽子下,超出安理会授权实施军事行动。战胜后,又及时策动安理会通过制裁伊拉克的新决议,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和扩大胜利成果。事实证明,在决策过程中,战争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海湾战争以后的几次重大局部战争,交战双方都更努力地把“斗力”和“斗法”紧密结合起来。
科索沃战争,双方除了在战争指导上,运用战争法实施军事对抗、舆论压制和心理攻击之外,还迅速动用国际司法程序。战争暴发5天以后,南联盟就把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十国告上国际法庭,要求国际法庭命令其立即停止空袭,赔偿南联盟的损失。作为回应,南联盟总统米洛什维奇和其他4位领导人,被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正式指控犯有反人道罪和违犯战争法罪。南联盟在米氏被控4天之后,通知德国,接受北约的和平条件,要求北约停止空袭。
伊拉克战争,双方除战前围绕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展开较量、战中利用交战规则限制和打击对方之外,美国还有两项“创新”:一项是为了防止布什和其他高官因发动战争在比利时遭起诉,胁迫比利时修改了“万国管辖权法”;另一项是占领伊拉克以后,通过外交努力,促使安理会通过决议,“确认(美、英)两国作为统一指挥下的占领国(‘管理当局’),根据适用国际法,负有特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这样,轻而易举地就把对伊拉克的占领合法化了。
战争中运用战争法,就是“以法为兵”,即运用战争法求得己方政治与道义的主动和优势,获取军事行动最大空间和自由,同时最大限度地挤压敌方政治上、道义上和军事上的活动空间,剥夺其军事行动的自由。不过,“以法为兵”是要以“依法用兵”为基础的。离开了“依法用兵”,“以法为兵”就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运用战争法配合军事行动推翻萨达姆政权,从技术层面上说,可以说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但它自己在发动战争、实施作战、实行占领等方面,离开“依法用兵”甚远,践踏战争法的事件比比皆是、层出不穷。美国深陷伊拉克,并非“美军只会打仗、不会占领”,而与它绕开联合国安理会非法使用武力,在作战和占领过程中违反战争法攻击和枪杀平民、强奸女工、虐待战俘等等相关。布什曾说:美国“最大的错误”就是阿布格里卜监狱丑闻,令全世界感到反感;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在为此付出代价”。
运用战争法,依法用兵、以法为兵,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指导规律,是现代战争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谁要想成为成功的现代战争指导者和指挥者,谁就必须掌握这一战争指导规律。(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