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NPO)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及其资金来源决定了它能够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有四个来源:社会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外国援助。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决定了它既不像市场那
提供公共物品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之一。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决定了市场无法有效地提供该类物品,所以需要集体性的行动来满足这一点。通常认为政府应承担这一责任。一般说来,当社会的需求足够广泛,能够促使大多数人采取行动,而且这些需求是同质的,政府作为服务的供应方比较合适;当大多数人需求持续变化或者存在不同的偏好时,非营利组织作为服务的供应方更加适合。非营利组织切合特定群体的需要,能够克服与公共物品联系在一起的“搭便车”问题。当然,与政府不同,非营利组织不能保证社会上的每个人都享受到它的服务,只能针对某些社会阶层的特定需要,发挥辅助作用。
非营利组织不仅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能够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其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为获得竞争优势,它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社会服务,不断开发新的公益项目。如果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建立了平等的竞争关系,共同提供公共物品,势必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垄断,扩大公众的选择,提高供给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公共服务领域的供需矛盾;同时,非营利组织的示范效应,将促进政府改革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非营利组织能够凝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它包括体现在这种网络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非营利组织在参与方式上是横向的、水平的,它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提高政策选择的信息,而且还可以减少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的麻烦,并使其具有合法性。随着公共事务治理边界的开放,政府要改变其原来一家垄断的治理格局,采取邀请、授权、委托等方式与非营利组织建立起“联带”关系。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逐步填充一些由于政府改革所形成的“治理真空”,并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拓展满足民众需求的新的治理空间。
非营利组织促进公民社会发展。非营利组织可以动员和组织有学识、有经验、有技能、有共同志向与抱负的人们,创造性地从事各项社会发展活动。它还可以通过各种中介活动指导和帮助广大民众,特别是将弱势社会群体的民众组织起来,发挥他们的潜力,以各种形式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增强他们的自立精神与社会责任感。
非营利组织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可以从政府手中接过许多社会职能,比如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可以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吸收大批以前的公务人员,充实组织。
非营利组织能够增强社会承受力。非营利组织为满足社会成员多样性、多层次的愿望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多种途径,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了“缓冲器、过渡器、调节器”的角色,它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吸纳相关民众的建议要求,并向政府输入这些建议要求。民众可以通过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各项公共活动,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构筑起一个坚实的参与型公民文化平台。
非营利组织能够参与公共道德建设,倡导社会文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比起市场化的商业经营,其社会性服务在管理上更具人性化,因而也更容易为人所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问题,其工作人员所倡导的是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的是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非营利组织以这种言传身教的方式张扬社会公德,不仅是对公共道德建设的直接贡献,而且必然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示范效应,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非营利组织在国家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虽然非营利组织在自身管理与发展中面临诸如财政、经济、效能等问题,但是只要从政府层面加强管理和引导,就能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从而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