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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率先奏响“和谐之音”

2006-12-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悦龙 我有话说
古今中外,“教育”无不被视为立国之本、治国之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科教兴国、科教强国”是不同历史年代解读教育之社会功能的不同版本。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时,美国朝野惊呼“美国的教育落后了,尤其是科学教育”;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当各种社会思潮发生激烈碰撞而产生社会动荡之时,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便敏锐地意识到“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可见,当不同的社会问题,出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国家时,教育的社会功能却得到了相同的诉求。在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大幅度向前推进的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那么如何唱响“和谐社会”这一时代的主旋律,教育应当率先奏响其应有的“和谐之音”。

教育是人类进步发展的阶梯

从根本上讲,任何社会和社会活动都是由人和人与人之间所缔结成的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是一种将“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活动,而正是“社会人”创造了社会历史、维系着社会历史的延伸。因此,毫不夸张地说,教育就是人类社会遗传的基因。

从“社会遗传”这一特定视角看,教育既是社会遗传的基因体,同时又是社会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遗传的基因体,教育反映了社会机体的多种需求,表达着社会机体的各种信息,当教育本身出现功能性缺陷或机能失调时(指各种教育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引发社会机体的不良反应(指引发不良的社会问题),反之,当社会机体发生功能性缺陷或机能失衡时(指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我们又可以溯寻和归因于教育(基因)表达的缺失性或非完全性(指教育的社会功能的缺失或非完全性发挥);而作为社会机体的一部分,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社会,教育运行状况的好坏,往往直接反映出社会运行状况的好坏,此时的教育问题,就不仅仅是教育内部的问题,而是直接表现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教育兴则社会强,教育败则社会衰。尽管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也不能替代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但教育的确在整个社会中居于基础性、本源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战略地位。因此,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要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教育。

教育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

何谓“和谐教育”?笔者认为,从分析教育与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入手,“和谐教育”就是一种既能满足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又能协调两者相互关系的教育。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活动,但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却是教育实践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因此,一个国家的教育,无论如何都要兼顾社会与个人的双重需求,两者不可偏废。这正是我们提出如上“和谐教育”这一概念最基本的理论立足点。考察某种社会形态下的教育是否和谐,就是要看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教育功能的发挥能否在满足社会需求和个人需求的基础上找到两者之间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和平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教育就是社会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教育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教育不但能够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而且还能保持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

可见,和谐的教育是在培养“社会人”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人”培养得越多、涉及面越广,教育的和谐程度就越高;反过来讲,“和谐教育”所追求的,就是能够培养更多的“社会人”,直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成为“社会人”。由于“社会人”是一种为社会认可、为社会所用的人,当然也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这样的人越多,社会就越安定、越和谐。从这种意义上讲,和谐教育能够造就和谐社会。

如果一个国家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其学习能力所能达到的教育程度,并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有用的“社会人”,这样的教育必定是一种和谐的教育,拥有这种教育的社会,也必将成为高度和谐的社会。

然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出现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做到为其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理想的个人教育,更不能做到通过教育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成为符合社会所需求的人;教育在满足社会需求与促进个性发展之间、在实现个人公平竞争和均衡发展方面,总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所谓“和谐教育”,只是指相对的和谐,而非绝对的和谐,现实社会中,绝对和谐的教育尚未出现。我们说“构建和谐教育”,它所表达的,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努力,不断解决突出的教育问题,消除不和谐的教育现象,从而使教育和谐的程度达到相对最大化。

教育和谐是我们时代的大命题

依据我们对“和谐教育”所揭示的本质内涵和相对性质,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应当把构建和谐教育全面融入构建和谐社会之中,以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为构建和谐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使构建和谐教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因工程,充分发挥“和谐教育”对“和谐社会”的表达、放大和促进功能。第一,宏观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民教育体系、优化教育结构,实现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更加协调的发展,充分体现“教育与社会”的和谐。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教育发展的成就是巨大的,从幼教到高教、从成人扫盲到成人高教、从专门技能培训到系统职业教育、从阶段教育到终身教育,一个包含各种教育类型、教育层次的立体式的国民教育体系基本建立,教育所培养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社会成员,为国家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社会价值支撑。

当然,我们在看到教育体系的发展与成就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它所存在的不足的一面:教育体系内在的结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由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所造成的教育的地区结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等失衡现象,导致了一系列的教育和社会问题,如地区和城乡之间教育质量与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投入不足与择校现象引起的教育乱收费、大学生以及部分社会成员就业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教育的协调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教育结构,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教育改革的迫切任务。第二,微观上,要进一步优化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最大限度地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证,也是教育自身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教育要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基本目标,关键在于能否把“和谐社会的理念”纳入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之中,一方面,使教育过程自身及其所蕴涵的各种关系变得更加和谐;另一方面,能够培养出具有“和谐发展理念”的“社会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教育应当自觉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作为最终目标,具体落实在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之中。应该说,一个受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教育的人,必定是一个更加全面发展的人、更加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人。这样的人在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中充分发挥作用时,就能从根本上充分表现出“教育基因”对和谐社会的表达、放大和促进作用。第三,操作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完善社会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为和谐教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效保障。教育无论在宏观方面、还是在微观方面,能否实现和谐发展以及发挥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功能,关键在于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某种意义上讲,考量一个国家的教育是否和谐,实际上就是在考量这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程度。

笔者认为,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公益性、针对性、导向性和协调性是衡量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的重要标准。公益性是制定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社会价值平台,以人为本、确保教育公平应当成为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价值追求与内涵之意;针对性要求教育制度与教育政策的制定,要针对解决实际存在的教育问题,特别是要解决涉及社会和谐与稳定、群众关注的现实教育问题,努力消除教育不公的社会现象,以增加人民对教育的满意度;导向性在于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要具有鼓励和引导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功能,使教育向与社会和个人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协调性是指各种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要保持目标与方向的一致性、实施效果的整体协同性,以增强制度与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

教育制度与政策决定着“和谐教育”的发展方向,是构建“和谐教育”的关键环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与政策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制度与政策建设任重而道远,构建和谐教育的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但惟有教育制度和政策设计的高屋建瓴、和谐教育的成功实践,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人本基础。(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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