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有利于保障民族平
等,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而要构建这样一种社会和谐,首要的前提是社会主体的平等与自由,其中民族平等是社会主体平等的重要方面。
首先,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外,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上,在行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治权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
第二,从建国5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看,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民族平等权利的各项法律的保障下,我国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有着完全平等的地位;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中是平等的,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是完全平等的;不仅保障了聚居区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且保障了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根本任务不仅仅在于宣布了民族平等的权利,也不仅仅在于保障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还在选举、教育、计划生育以及国家和发达地区在财力、人力、物力和技术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作了具体规定,为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创造条件。
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有利于调整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个国家民族关系的好坏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因此,多民族国家必须重视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和调节民族关系,而民族法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为特定的民族权利和民族义务主体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以实现民族间权利的调整、利益的分配、矛盾的调适,从而一方面协调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引导民族关系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
我国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一是通过确认国家多民族的存在,规定在民族法律关系中,56个民族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通过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运用法律的手段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又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从而为维护、发展并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三是通过确认上级国家机关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关系,一方面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广泛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四是对自治机关如何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保障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是自治机关调整自治地方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准绳。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真诚关怀和照顾,又体现了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要高度重视做好社会稳定的工作,要以稳定保障和谐,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各民族人民安居乐业。
三、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有利于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共同繁荣
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行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也是当前做好民族工作的重点。
民族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为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服务。2001年新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突出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问题,专门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各项事业,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方面的对口支援等。这些规定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就目前情况看,民族经济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自治法对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另一方面,缺乏具体的、配套的法律、法规,许多涉及民族经济发展的经济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面对东西部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地区经济在法制的保障下,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只有逐步解决区域发展差距问题,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