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不久,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要求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实施。
2006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