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死刑核准权将于2007年1月1日如期收回统一行使――― |
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的?
有什么比死刑这一剥夺生命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有什么比死刑核准权更需要审慎行使的权力?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进入倒计时的最后时刻,再来掂量这些问题,自有一番不同寻常的意味。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死刑核准权将于2007年1月1日如期收回统一行使。
这个时候,全社会更加关心的是: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后,如何确保每个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的。他在讲话中用相当大的篇幅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将如何统一行使死刑案核准权的关注。
肖扬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不屈从任何压力”、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些话语所宣示的“审慎”和“公正”,令人不禁怦然心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日前就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相关问题详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位新闻发言人明确而坚定地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工作将正式展开。中新社发刘君凤摄 |
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这位新闻发言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标准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
新闻发言人同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他说,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这位新闻发言人强调:“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
规范复核程序避免冤错案件,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死刑复核权。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此外,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使审判人员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位新闻发言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将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但这位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及量刑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
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这位新闻发言人介绍说,“各刑庭还负责按照案件类型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审判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最近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分三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上岗。同时,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审判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分两期培训了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共计600余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法院刑事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进行了专门培训。
新闻发言人强调,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新闻发言人最后强调说:“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