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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即将实施

2006-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罗旭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公民出国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每年10多万人次增至20

06年的392万人次。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超过2000万。与此同时,非法出入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问题也日渐突出,而现行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对护照的签发管理、处罚等规定都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护照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护照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是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首次确立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护照法坚持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将普通护照的办证时限从现行的30天缩短至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则从现行的60天缩短至30天。护照法还修改了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的现行规定,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公民所持护照的有效期:未满16周岁的人员所持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为10年。同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九的规定,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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