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近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表示“不是不愿交费,而是要求交得明白”。
对于此项声明,我更多的理
解为业主们的一种博弈手段,应该说业主们组织起来与有关版权所有者进行博弈本是个正常的现象,但是笔者却发现,政府在其中担当了一个相当尴尬的角色:对于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们来说,其介入了私人之间的权利博弈,属于越位了;但是对于那些拥有歌曲知识产权的人来说,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但是他们本应拥有的权利却总是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政府又缺位了。这样的现象要求我们全面地反思一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了。
知识产权是种私权,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相信权利拥有者会很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而不会越俎代庖,直接代替权利人行使权利,政府的职责只不过是赋予他们必要的维权手段: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者得不偿失,再如规定有利于权利人实现举证原则,方便权利人权利实现,等等。而在我国,则将私人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对于国家权威的冒犯,由国家以公权力加以打击:比如以版权局直接收费,以工商局直接罚款,再比如由有关部门直接运用行政手段加以禁止,等等。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权力的直接介入,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大特色。但是很遗憾,尽管我国公权力全力以赴,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却不完全尽如人意,原因在于,公权力的介入,往往扼制了权利人的积极性。在有关权利人看来,倒不如国家规定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以利于权利人的自我维权。同时,国家虽然是公正的,但是具体的国家部门却有可能不无私利,他们利用公权力来帮助权利人时,也有可能雁过拔毛,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比如国家代为收卡拉OK费,相当多的人就担心有人从中渔利。
此外,行政权力并不一定知道权利者所想,比如前一段时间国家有关部门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禁止有关高校使用境外教科书,权力行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其可能不知道权利可能被放弃,有些教科书权利人为了知识的传播有可能放弃版权,而允许人们使用其教材,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为何自作多情?
总之,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权利保护当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权利,如果滥用行政权,那么就有可能自以为保护权利时,恰恰危害了权利,甚至危害了权利赖以存在的法制环境。只要实行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公正的举证规则,我国政府也完全可以采用以私权力救济为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其效果并不必然逊于公权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