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君在《学习与探索》二○○六年第六期撰文认为,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一种成熟状态;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不仅仅是社会秩序化,还要求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秩序化的环境中进一步正当化与合理化,即行为规范的伦理化。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底线;只有公民的守法行为
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这种“理性境界”就是公民守法的道德自律精神。公民守法的自在阶段或道德他律阶段是守法道德机制的必备环节;公民守法的自为阶段或道德自律阶段是守法道德机制的发展环节;公民守法的自由阶段或道德完善阶段是守法道德机制的理想状态。守法的这三个阶段不是截然分开的过程,而是相互连续和相互承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