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电“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公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平等,不能做到平等,公正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草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又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今天表示。
“物权法草案关于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李国光说。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根本法律地位和发展权,据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李国光指出:“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直接统一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必须将自己的产品带到统一的市场去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评判,并发生交易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相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
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所有权平等在内的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但这三大支柱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能给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解决纠纷的程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节和竞争,如果对一切所有权不能有效地保护,而是有细有粗,那市场经济就不能成为合同经济,不能成为法制经济,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它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定,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在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王利明认为: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我们对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首先是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是不平等的?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在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生活的基础性的作用,比如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实行公有制的话,有利于保证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个主体只是表明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能是有差异的,但不能理解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王利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