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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用语”禁到位

2007-01-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柳叶刀 我有话说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推出了办案“十大禁用语”,以规范侦查行为,改变“嫌疑人一定有问题”的思维定式。推出这些“禁用语”,对于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有一定的作用。粗看起来,说那些“禁用语”都是为了尽快办好案件,但实质,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语言“软暴力”。

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有些话是不能说、不应说、不可说的。此前我们也见过其他领域的一些禁用语,比如北京丰台法院公布的“十条忌语”:“这里是法院,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这个案子我管不了,去找领导好了。”“你问我,我问谁。”“甭废话,不交钱就抓你。”等等。再如重庆渝中区发布的教师“十条禁语”:“你为什么这么没用?”“你简直无可救药。”“你怎么这么笨。”“你不认真学习可以,但不要影响其他同学。”等等。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话,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目标相背离,确实应当禁止。如今,我们的“禁用语”不是太多而是还很不够,比如南京一位刚刚一周岁的女孩,不幸患了急性白血病,医生竟然对她母亲说,“如果没有经济实力,就不要治了。”“没钱就别治病”这种话,难道不应该成为医生的“禁用语”吗?

在国际上某些国家,忌语很多,一不小心就会对别人构成“冒犯”。比如,你不能把什么也看不见的人称为盲人,正确称呼是“弱视者”;你不能说人家是矮子,应称为“个子不高者”;也不能说人家是胖子,应说“身体宽大者”,等等。美国学校的课本小心翼翼,“课本禁用语”已有了“清单”,甚至形成了审查制度。而在以色列,因为政界粗话太多,有人搞了本“议员禁用语手册”,被禁用的语言有“蠢货”、“怪物”、“脑子坏了”、“内奸”、“乡巴佬”、“一钱不值”以及“希望你赶紧消失”等等。

在公共权力领域,某些语言其实是对公民权利的无形侵害。比如检察官如果说出“不说就多判你几年”,显然是恫吓、是威胁、是越权。“判几年”是法官的事,而法官也不是想“多判你几年”就可以多判你几年的,法官之上还有法律在。公民的权利,即使在他成为在押的嫌犯时,也不能被“软暴力”所剥夺和侵害;公共权力作为强势力量,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今,地方检察院规定了“十大禁用语”,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好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好事,应该加以推广,贯彻到位。只有忌语、禁用语渗透于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融化于每个人的心中,文明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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