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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应加强动态管理

2007-01-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浙江省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会副主委 计时华 我有话说

我国自1996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为城乡居民的生存救助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制度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出现了骗保、错保等搭便车行为,影响了制度良好意图的实现,阻碍了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此,笔者建议对现有低保政策加以调整完善,解决相关问题:突出重点,定期核查。对

于“三无”人员及其他收入来源比较固定的救助对象,可进行年度审核;对那些收入来源不易确定和可能因隐性就业而不便参加社区公益服务的家庭,则加强重点核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就业情况信息,完善应退尽退机制。

拓宽就业渠道,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意愿的低保人员,基层组织以介绍二次工作为限,一次介绍后,若因其故意丧失工作机会,在随后的半年内对其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在二次介绍工作后若又因自身过错而失业,则取消其低保资格。对就业者实施就业奖励,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不计入家庭收入。如果在扣除就业奖励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则实行救助渐退政策。

建立信息网络,解决人手缺乏困扰。建立低保家庭资料信息库,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和收支情况、接受救助情况、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将信息库的终端连接到每个社区,以此缓解隐性就业和人户分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先开展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推广。

健全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进一步扩面升级,做到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结合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变动状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提高补差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平均补差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5%-55%,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的补差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

构建综合救助系统。实施与低保制度相辅相成的其他反贫困政策,如社区组织、可持续生计、资产建设、劳动力流动等。该政策组合是由社区将低保人员组织起来,提供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机会,帮助他们自谋职业,鼓励其向有就业机会的地方流动,或在闲时组织学习、交流,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导致的“边缘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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