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6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为城乡居民的生存救助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制度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出现了骗保、错保等搭便车行为,影响了制度良好意图的实现,阻碍了功能的有效发挥。
为此,笔者建议对现有低保政策加以调整完善,解决相关问题:突出重点,定期核查。对
拓宽就业渠道,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意愿的低保人员,基层组织以介绍二次工作为限,一次介绍后,若因其故意丧失工作机会,在随后的半年内对其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在二次介绍工作后若又因自身过错而失业,则取消其低保资格。对就业者实施就业奖励,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不计入家庭收入。如果在扣除就业奖励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则实行救助渐退政策。
建立信息网络,解决人手缺乏困扰。建立低保家庭资料信息库,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和收支情况、接受救助情况、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将信息库的终端连接到每个社区,以此缓解隐性就业和人户分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先开展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推广。
健全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进一步扩面升级,做到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结合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变动状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提高补差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平均补差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5%-55%,低保对象每人每月的补差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
构建综合救助系统。实施与低保制度相辅相成的其他反贫困政策,如社区组织、可持续生计、资产建设、劳动力流动等。该政策组合是由社区将低保人员组织起来,提供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机会,帮助他们自谋职业,鼓励其向有就业机会的地方流动,或在闲时组织学习、交流,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导致的“边缘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