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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医院收入总量和过度服务

2007-01-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经调查,我国“看病贵”问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医疗及相关产品(药品、材料、设备等)以及服务的利润过高;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过度服务;三是医疗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不高。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过度服务是“看病贵”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医疗机构的收入总量缺乏约束

对一般的服务和商品,由于在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需求总量是相对固定的,因而市场竞争对逐利行为有约束作用。正常情况下,提供者只能依靠降低成本和质量的竞争获利,而很难通过诱导需求获利。但在医疗服务市场,医疗服务特殊性所带来的卫生资源引导需求的特征是除了正常提供服务外,医院和医生还可以通过诱导需求来获利,尤其是在供大于求、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为维持自己的收入而可能过度提供服务,这使得市场竞争难以有效发挥其对逐利行为的约束作用。

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医生,原本就很容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因为患者无法“退出”市场,否则,有可能付出健康甚至生命代价。但目前却有很多政策恰恰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达到自己的利益目标,甚至激励他们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政府对医院的这种追求几乎没有约束。其结果是医院和医生不断的将需求总量这块“蛋糕”做大,而不必依靠合理价格、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与其他医院争夺“蛋糕”(需求),这表现为医疗费用的不断升高。

既然在医疗领域由于提供者可以通过诱导需求获利而导致市场竞争带来负面影响,政府就应该创造市场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即将医疗需求总量控制在居民实际需求的范围之内,提供者只能在此范围内提供服务。由于医疗需求总量相对固定,提供者只能依靠低廉的费用和高质量的服务竞争患者。控制医疗需求总量即为控制医院收入总量,也等于控制了医疗费用总量。一旦控制了医院收入总量,即使医院逐利,也不可能超过该总量。医院难以从增加的收入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会考虑通过控制成本来获利,这样会促使医院自觉地控制成本。

医疗服务存在过度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提供者之所以存在过度服务的行为,一是目前采用的按项目付费方式难以控制费用。医疗费用的水平不仅取决于服务的价格,还与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数量密切相关。在服务类型、提供数量和服务价格任何一个维度上数量(或水平)的增加(或提高)都会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高。如果是按照服务项目付费,医生在提供服务时就可以在服务类型、提供数量和服务价格三个维度上做出选择。如果采用按单元(如诊次、住院日、病种等)付费方法,由于该方法将每单元所需的各类服务“打包”,按“包”的数量计数,从而减少了医生在服务类型、单项服务数量上的选择性,也降低了医生在价格选择上的自由度。在单元付费的方法中又以病种付费的“包”最大,与其他单元付费方法相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医疗服务提供者增加费用的维度和空间。

对医院实行收入总量控制

要确定医院收入总量的控制目标。在近几年内,建立医院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的总量控制目标,将医院近三年收入的平均数作为基点,以不高于本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作为收入总量的控制目标。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以及医保覆盖面的扩大,考虑医院收入总量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收入,医疗收入和20%的药品收入上缴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超出收入量按照累进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的处罚(如10万元以内罚20%,10万-50万元罚30%等,需要研究)。

实际上总量控制已实行多年,由于大多数地区没有严格执行该项政策,不少医院即使收入总量突破了政策规定,也没有受到处罚。该项政策是名存实亡,目前,基本上是不了了之。因此,政府要切实将医院收入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硬约束,应建立起严格的监督制度和奖优惩劣的激励机制,尤其要增大违规成本。如果发现某所医院突破了总量,一定要按照制度采取措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并会鼓励医院忽视规则的存在,使曾经遵守规则者不再遵守规则以及不遵守规则者继续其违规行为。

改革支付方式按病种收费

“总量控制,按病种付费”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约束医院和医生行为的有效激励机制,但不能解决目前医疗领域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另外,该措施本身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应采取配套改革措施:

加强对医院的监管。由于“总量控制,按病种付费”在促使医院尽可能控制成本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而且医院也会出现诱导病人住院、病种升级等问题,也应采用相关控制和监督措施。

推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新药审批机制、药品流通体制等相关改革,以提高“总量控制,按病种付费”的效果,降低改革成本。在对医院收入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采用按病种付费方式,减少医生过度提供服务而过度逐利的空间。病种支付标准应以合理成本消耗为依据来确定,鼓励医院减少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减少医院过高的利润。

由于制定合理的病种收费标准十分困难,加上目前获得医院准确成本信息有很大难度,推行按病种付费还需一定时间。目前可采用增加费用透明度,如向社会公布各医院病种费用信息的过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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