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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原告合法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

2007-01-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丈夫在外打工,妻子竟让他人冒名顶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使丈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近日,这起假冒他人名义办理离婚登记的官司在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崇州市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书。

据新华社报道,崇州农民王某与其妻冷某于197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2年以来,

冷某与同村村民何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6年3月7日,冷某乘丈夫王某外出务工之机,持王某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伪造的离婚协议书,指使何某冒充王某,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以王某的名义签名,骗取了市民政局为其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随后,冷某、何某二人将王某与其妻家中的家电、家具、生活用品、酒厂的生产设施变卖一空,还将家中的猪、鸭、鱼等变卖所得1.8万元全部携带离家出走。

去年5月,在外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中,发现了与冷某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王某认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人员失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崇州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告该离婚证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根据申请人冷某与冒名王某的人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依法审查的义务。

但是,由于冒名人所持证件均系王某本人真实有效的证件,给审查带来难度。加之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照片与冒名人不太一致,调查询问时遭到冷某与冒名人极力掩饰,以致被告婚姻登记员被欺骗,为其进行了离婚登记,并发放了离婚证书。被告的离婚登记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崇州市民政局2006年3月7日为冷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发放的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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