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
《意见》明确,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要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