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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有深意

2007-0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草千里 我有话说

2007年1月14日,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此前,自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后,双方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服务贸易谈判。

目前,随着世界新一轮产业

结构调整,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国际产业重心开始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从1982年至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近29倍,年均增长15.9%,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的2倍,出口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7位。但同期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10%以下,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服务贸易长期逆差。据悉,中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部门,服务贸易发展区域也极不平衡。中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比较落后,宏观管理机构、部门协调机制、政策环境、法律体系、统计制度等,均亟待建立健全。

如今签署的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是我国在自贸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协议。其内容与潜在影响受到世界关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评论指出,此《服务贸易协议》不仅对中国和东盟经贸关系,而且对我国正在同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的自贸区谈判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单就中国与东盟双方来看,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中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它将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服务部门的合作,推动双方服务业的发展。其次,随着协议的实施,双方将逐步减少服务业的准入限制,扩大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这无疑会对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增长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更广阔的空间与时间来看,这个协议也是我国在自贸区框架下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服务贸易协议,是我国在促进服务业进一步开放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为我国深入参与国际服务领域的合作,开展多边、区域和双边服务贸易谈判,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启动了11个自贸区谈判,涉及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除中国―东盟自贸区外,内地与香港、澳门达成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也涵盖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此外,在我国与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冰岛等国开展的自贸区谈判中,服务贸易均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同这些国家正就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磋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陆续达成相关协议。

从具体受益者看,中国和东盟10国都将在各自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东盟各国也在其WTO承诺基础上做出新的开放承诺。例如,中国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音等环境服务方面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东盟很多国家也对中国开放了旅馆、餐饮服务,允许成立合资企业,新加坡、文莱等国还向中国开放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这些市场开放承诺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而且还可以使双方的消费者扩大选择服务的范围,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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