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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有了规矩

2007-01-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26日电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专门作出规定: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作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如果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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