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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

2007-0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日电今天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施行的第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出台的《办法》将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无疑更好地满足了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

与上述政策同时施行的还有,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

理,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从今天开始,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管局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交易,《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按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

但是,出于反洗钱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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