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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利益平衡点 化解矛盾和冲突

2007-02-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化解矛盾
促进和谐

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是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的一个新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多重成因交织,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社会破坏力强。审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或加剧群体性事件。湖南省高级法院致力于“探究事实真相”、“力求利益平衡”,并以诉讼调解为先,一年来审结21件重大疑难群体性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冲突,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探究事实真相

湖南耒阳市谢下云与谢冬根煤矿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背后都有众多小股东。谢下云一方在转让煤矿股份后,因煤炭价格暴涨,遂以转让是受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合同无效。由于双方提供的关键证据互相矛盾,有的证据一审未经质证,使案件事实真伪难辨,扑朔迷离。

针对这种情况,湖南省高院把二审的重点放在查明事实真相上。该案上诉到省院后,双方数次组织近百人到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法院上访,并扬言誓与煤矿共存亡。湖南省高院院长江必新高度重视,多次批示,亲自接访,耐心听取双方意见,指示合议庭务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判决。分管院领导、庭长、副庭长也多次上接访现场,倾听诉说,疏导劝返。本案案卷20余宗,合议庭加班加点,仅阅卷笔录就有200多页。通过阅卷,发现一审认定胁迫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乡政府、派出所对接到胁迫报案的时间前后证词不一;认定煤矿股份不准对外转让的证据未经一审庭审质证。为排除证据疑点,合议庭前往纠纷发生地,找乡政府、派出所和煤炭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复核证据。经核查发现,双方在合伙经营中确实发生过矛盾冲突,但股份转让并无胁迫情节。谢下云向乡政府、派出所举报受胁迫的真实时间是在股份转让的3个月之后,并非股份转让时。谢下云提供关于股份不得转让的《股东会议记录》内容不连贯,条款顺序混乱,前后纸张不一,又不能提供原件核对,难以作为证据采信。同时,湖南省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向国土资源部就煤矿股份转让效力与采矿许可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咨询,进一步明确了股份转让效力不受采矿许可限制的政策依据。庭审中在对无争议的事实及时予以固定的前提下,重点对疑点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乡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当时接受谢下云报案材料的签注时间,是应谢下云要求倒签的。在证据面前,谢下云无言以对,只好认可股份转让未受胁迫。通过详审细查,合议庭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股份转让效力不受采矿许可的限制,完全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驳回谢下云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维护了当地矿区的交易秩序,避免了类似纠纷的再起和蔓延。

力求利益平衡

群体性纠纷案件大多为共同诉讼,各利益主体既有相同的诉求,又各自情况不一,利益调整难度大。如何在复杂的利益交织中,理清利益脉络,找准利益平衡点,至关重要。

岳阳市第一百货大厦诉周世樵、刘文华等45人场地经营使用权纠纷一案,利益关系错综复杂。1994年岳阳一百为筹集资金建设一百大厦,将大厦部分场地无期限地有偿转让给458名经营户。1998年10月,因改制需要,岳阳一百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要求经营户退还场地。为此,35名经营户先后三次起诉岳阳一百,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经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经营户退还场地,按使用年限支付场地租金给岳阳一百;岳阳一百则退还转让费本息,并按每平方米2000元支付补偿费给经营户。因经营户不愿退场,岳阳一百的改制无法进行,于2001年起诉本案45名经营户。一审法院依前述裁判原则作出判决,结果经营户不但要退还场地,还要支付相当款项给岳阳一百。经营户不能接受,不断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集体上访、静坐,甚至堵塞交通,二审压力很大。

如何调整好利益关系,找准利益平衡点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湖南省高院先后5次组织当事人调解,4次到岳阳沟通情况,并走访部分经营户,了解到岳阳一百愿意为企业改制支付一定成本,而经营户只要得到合理补偿,也愿意退还场地。据此,湖南省高院坚持以前由经营户退还场地,支付租金给岳阳一百,岳阳一百返还转让费本息,并支付一定补偿费给经营户的判决原则。但原判没有考虑场地位置好坏、使用年限长短等不同因素,而是统一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补偿费,不仅补偿过低,而且也没有体现岳阳一百应承担的主要过错责任。作为岳阳一百的建设者和投资者,经营户退还场地后,还要倒退租金,造成经营户不满和上访。因此,本案的利益平衡点就是确定合理的经营户补偿费。

要化解本案矛盾,就要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使经营户在抵扣场地租金后,最终还能得到适当补偿。既然在计算场地租金时考虑到了场地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补偿费时当然也要一并考虑,不能搞一刀切。据此,湖南省高院确定补偿费的基本方案是:经营户补偿费=(场地年租金-转让费本息)×使用年限。但这种方案的结果是岳阳一百需向经营户支付大量补偿费,改制成本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为平衡利益,院领导和合议庭又仔细研究,反复推敲,认为可以利用百分比来调整补偿费的多少。经过测算比较,为前述补偿费计算公式确定了系数9%。按这个标准,岳阳一百可以承受,所有经营户都能得到合理补偿。宣判后,之前3起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378名经营户的补偿问题也依这个方案得到执行。岳阳市委、市政府感谢法院解决了这一长期棘手困扰的问题,经营户也十分满意,息诉罢访。

以诉讼调解为先

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极易情绪感染,一人不服,群体不服。因此,诉讼调解是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最有效的司法途径,即使裁判结案,也要注入调解的方式方法。坚持以民为本、以稳为重,就要以调为先。

龙三保、龙顺得等5人与花垣县民乐镇下椿木寨村民合伙采矿纠纷一案,当事人为争夺下椿木锰矿经营权,频频聚众械斗,致使1人重伤,多人轻伤,4人被关押。有的党政干部也卷入其中。开采的矿石因盗卖、氧化、行情下跌等,损失2000余万元。本可造福一方的矿产资源却成为社会乱源,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一块“心病”。案件上诉至湖南省高院后,村民一方60余人不顾当地政府劝阻,强行登火车到省上访。面对这样一起错综复杂、案中有案、矛盾尖锐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湖南省高院立足于调解,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矛盾。

在本案中,村民一方主张下椿木锰矿是由村民合伙租赁原民乐锰矿二矿洞而成立的,但村民并未实际出资。从形式上推论,就要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这样不仅不能息诉,反而会更加激化矛盾。经调查,锰矿改制时,镇党委、政府考虑到矿洞开采造成地表下陷、水田干枯、房屋开裂,曾明确矿洞由村民租赁。龙三保最初就是以村民合伙的名义租赁的。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二次讨论,认为龙三保承租矿洞是基于村民集体享有的承租权,应该由龙三保对村民给予补偿。调解以此为基础,符合公平正义,也避免了对合伙的争论不休。

针对村民内部存在不同派别的情况,湖南省高院把重点放在统一村民的认识上。除5名诉讼代表人之外,另行推荐5名能起作用的不同利益代表参与调解。他们的思想被做通后,连夜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拿出了调解方案。对5名合伙经营者,湖南省高院选择在长沙做调处工作。通过辨法析理、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了共识,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和良知,自觉接受调解。经各方努力,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花垣县委书记再三称道省法院为民解了忧,为地方解了难,是真正彰显了司法公正,实践了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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