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公开与否的角度考察,居民收入也有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之分。其中,显性收入是指公开的账面收入,包括账面上记载的或申报纳税的工资收入、实物收入、房租收入、金融资产收入、合法经营性收入等;而隐性收入是指未公开的账外收入,包括账外存在的个人福利、隐性财产收入、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等。相应地,居民收
通常,我们在报刊、杂志、书籍等媒体上看到官方公布的有关某一时期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数据上与非官方的学者、研究机构得出的基尼系数相比要小一些。譬如,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0.389,中国社会科学院得出的结果是0.445,而同期,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的外国学者却认为是0.452。究其原因,如果抛开计算方法的选择差别、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等因素,应该说,是由于官方公布的数据更多的是反映居民之间的显性收入差距,基本涉及不到隐性收入差距,而非官方得出的数据虽不能说是完全准确的,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既反映了居民之间的显性收入差距,又反映了部分隐性收入差距。说到这里,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无论官方公布的数据还是非官方得出的结果,都无法准确地反映居民之间的隐性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这与收入统计资料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有关。诸如,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失真现象仍存在;统计过程中出现实物收入部分遗漏;纳入统计的实物收入还难以在计量上进行准确的“货币化”;高收入者怕“露富”;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法非正常收入的隐瞒等因素使得统计出来的数据未能准确地反映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隐性收入差距。
隐性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其一,不利于经济发展。一般地讲,在以广大农民为主体的中低收入阶层中,隐性收入是少之又少的,可以忽略不计,它主要存在于由富人组成的高收入阶层,而且在一些富人的总收入中隐性收入占的比重很大。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占有大量隐性收入的富人目前并没有对国内的消费需求做出多大贡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收入阶层已明显地表现出边际消费倾向严重下降的趋势。而我国现阶段消费市场面临的情况是中低档消费品数量居多,结果出现“富人不需买,穷人没钱买”的局面,极大地抑制了国内需求,进而阻碍了经济发展。
其二,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学者在研究收入差距的影响时曾提出“收入的外部效应”: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不仅取决于他的绝对收入,而且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即他与别人收入进行比较的相对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绝对收入都增加了,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拉大了,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就反映了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敏感心理。当然,对于一些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心理是平衡的。但问题是,对于另外一些人凭借权力、垄断,或通过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投机欺诈等途径而暴富,人们的心理肯定不平衡。一旦原有的心理平衡被打破,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社会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刘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易诱发妒忌和混乱动荡的方面”。
其三,不利于收入分配研究工作的开展。若居民收入差距都是显性收入的,则收入分配研究工作就很好开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居民收入差距除包括显性的因素外,还包括隐性的因素。由于隐性收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很难完整地统计进来,从而无法对实际的居民收入差距做出准确的估计,这对我们进行收入分配研究显然是一个阻碍。
既然隐性收入差距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那就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调节它。一是可通过健全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在内的所有制度、完善包括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体系等途径来压缩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生存空间”,达到调节隐性收入差距的目的。二是可借鉴国外的银行存款实名制、官员任职期间个人财产变动公示制、公司财务报表公开披露制等制度设计,创造个人所得税税源清晰的环境条件,来帮助从源头上掌握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从而抑制隐性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拉大。三是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举措。应当说,个人福利待遇实物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和以商品货币化为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不相吻合。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加快实施个人福利待遇货币化,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统计隐性收入所产生的差距,从而有利于相关调节对策的制定。
收入差距问题,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想方设法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提出,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同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为经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相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收入分配秩序会得到有效整顿和规范,非法非正常收入也会得到有效遏制。(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