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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007-02-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夏静 通讯员 张才刚 我有话说

周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其根源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越是发展,国家越是进步,个人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就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吴汉东: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播都必须是有条件的,在这一过程产生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没有一个以诚信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是一个极其艰辛和漫长的过程。

周汉华:目前在个人信息的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困难,依然是一些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

近日,有一则消息让中国的网民忧心忡忡。只要你肯支付一元钱,就可以随意查询9000万人的个人资料。这就意味着,有近十三分之一中国人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在了大庭广众之下,代价仅仅是一元钱。这些个人资料大部分来源于某门户网站。

在迈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因个人信息泄漏而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侵犯个人信息现象大量出现,让人们开始以怀疑的眼光看待身边的人和事:被人问及姓名时,我们会怀疑他的目的;商场刷卡消费时,许多人如同防贼;在网上漫游,人们将自己隐藏得更深。方便、快捷的信息,本是现代社会的象征,但现在似乎正在成为现代人生活的“枷锁”。公民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甚至恐慌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公民个人似乎都成了“透明人”

“尊敬的客户,您最近在某商场刷卡消费,该金额将从您的贵宾卡上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查询……”张先生多次收到这样一些短信。

“又是诈骗短信,收到这样的短信已经不止一次了,他们从哪儿知道我的手机号码呢?”愤怒之余,张先生忍不住向同事抱怨,才发现自己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同事们纷纷倒起苦水:刚生完孩子回家,推销婴儿用品的就叩开了家门;填了张调查问卷,卖保险的电话随后就到;在网上注册了一次个人信息,邮箱里满是铺天盖地的垃圾邮件。几乎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遭遇过这些令人头疼的事情。

“我觉得,我的任何信息几乎都有人知道,毫无隐私可言。”在IT行业工作的许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前几个月找工作,只投过几次简历,却有数不清的公司给我打电话;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就有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买家具、建材。”


九成被访者表示,最常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是联系方式。(多多摄)

 “缺乏对个人权利起码的尊重意识,导致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情一再发生。”著名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说,有的学校以防范考试作弊、加强校内管理为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学生的一举一动尽在其监控之内;参加司法考试落榜后,辅导班的招生短信和“邀请”电话跟着就来了;个别地方在制作各种形式的社保卡或其他电子卡时,收集的超出职能范围的个人信息竟然多达100多项,存在严重滥用的危险;在一家名片网上,200万份个人商务资料被曝光,其中包括微软、西门子、用友、华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管理层以及45万多位商业人士的个人资料。

信息社会,一个令人无限向往的名词,本应带给我们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然而,在令人防不胜防的信息搜集网络面前,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地成为许多人手中的“玩物”,公民个人似乎都成为了“透明人”!

信息保障制度缺失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专家指出,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环节。个人信息屡受侵犯,无疑使人们对个人信息甚至公共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产生了忧虑,最终会导致信息流通不畅,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国家和社会也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近一段时间以来,手机实名制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专家介绍,对手机进行实名登记,目的非常明确,旨在遏制和减少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调查显示,对于此举,大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可以从根本上控制违法短信的发出。但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人却对实行手机实名制后“服务商能不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外泄”表示担忧。专家指出,虽然按照规定,用户的个人信息应由运营商予以保密,但当消费者在遍地开花的网点购买手机卡时,这一点是难以得到保证的。另外,以运营商的盈利倾向,难保其不会出卖用户信息以获取利益。

此外,酝酿多年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也是举步维艰,究其根源,还是信息保障制度的缺失所致。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许多消费者正是因为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威胁而放弃了网上交易,宁愿选择传统交易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没有安全且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就同样不可能建成值得人们信赖的电子政府。

除了这些可以预见的因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之外,公民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所产生的长期心理暗示作用,对整个社会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长期而巨大的。在这种群体心理暗示下,社会诚信只能是一种奢望,社会和谐更是难以实现。对正在经历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

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泛滥过后将是混乱;然而,一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将每一个人都隔离成“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如何协调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各国信息化发展道路上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部门之间缺少信息共享机制,大大影响了行政效率。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

在国际舞台上,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外部交往壁垒。实际上,这种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正如吴汉东所说,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

须尽快出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刚生完孩子回家,各种推销婴儿用品的人就叩开了家门。为防止人们成为“透明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势在必行。(天呈绘)
“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其根源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越是发展,国家越是进步,个人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就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著名法学专家、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叶中教授表示。

要解除公众对个人信息的担忧,完善的保护制度必不可少。吴汉东认为,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播都必须是有条件的,在这一过程产生的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提供的个人信息只可以向服务主体公开,任何人不经允许不得向社会公开。

周叶中则主张,应对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分。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公开,应当指公共信息的公开,而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不在此列。

吴汉东强调,没有一个以诚信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是一个极其艰辛和漫长的过程。而和谐的营造来自于个人与社会双方责任的平衡:首先个人要对社会讲诚信,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同时,提供服务的主体在采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应坚持诚信原则,有效保护个人信息。这种平衡应该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上。

还有专家指出,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在国际人权与国际贸易两方面容易腹背受敌,受到打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应主动应变,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主动,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欧美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见本文链接)。在建立适应中国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我们可以对其中的某些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加以借鉴。吴汉东还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没有建立之前,应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例如在向服务主体提供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所应履行的责任和违约后的处罚,利用《合同法》加以约束。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的参与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观念是主要问题,目前在个人信息的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困难,依然是一些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

 

链接

■1997年,美国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其中着重强调对网民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搜集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他们搜集了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以及将做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使用;消费者有权选择个人信息是否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父母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搜集其子女的个人资料;如果因不当使用或发布个人信息,或基于不正确、过时、不完整相关个人信息基础而做出的判断,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受到补偿等。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进一步要求美国网站从业者必须制定保护网络上个人资料与隐私权的自律规约。同年出台的还有《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禁止网站从业者诱导未成年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住址、消费习惯、产品偏好甚至父母年薪等资料。

■德国于1997年出台《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对网络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个人信息的侵害状况进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公司都不能擅自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搜集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法国于1978年出台《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此外,一些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是不遗余力,一些公司就明文规定,在没有得到客户的允许前,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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