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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该不该收“开瓶费”

2007-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最近,北京的王先生把一家酒楼告上了法庭,拿回了被该酒楼收取的100元“开瓶费”。接着,浙江温州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一边是消费者的不认同,另一边是饭店方的坚持。各地的消费者协会、烹饪协会、餐饮协会等,纷纷对此事做出了反应。

理究竟在哪一边?“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记者为此采访了部分专家、餐饮企业负责人和普通消费者。

“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

记者:“开瓶费”该不该收?

何之绂(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我们看到的“开瓶费”三个字是加了引号的。就“开瓶费”这个词本身,我并不是很赞成,因为它表达得不够严密和准确。在饭店的服务过程中,即使是消费者自带的酒,饭店也是付出了劳动的,其中包括它的场地。这样,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可以理解的。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律师):我认为,叫“开瓶费”也好,服务费也罢,都不能自圆其说。所谓的“开瓶费”就是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的服务费。如果一个不喝酒的人来饭店就餐,饭店同样提供了服务,为何却没有加收服务费?

葛先生(某餐饮企业负责人):收取酒水服务费,指的是饭店给消费者在用酒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一种综合收费行为。包括酒具提供和准备、家具用具的提供、用酒场所以及包间、影视等视听设备的提供。另外,还有水、电、气的消耗,都是有成本,需要回报的。

“谢绝自带酒水”算不算牟取暴利

记者:收取“开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还是应强制收取?

何之绂:应该是消费者自愿接受的。从道理上来讲,这是一种在约定过程中自觉遵守的规矩。消费者看了酒店里明示的约定后,如果觉得可以接受,就在这用餐。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选择别的地方。

记者:我发现很多饭店贴着这样的告示:“谢绝自带酒水”或“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必须要有这样的明示吗?

何之绂:必须要明示。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顾客在没喝酒的情况下,即只吃饭点菜,饭店不是不收服务费,而是已经把服务费附加到饭菜的价格上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的服务成本没有附加上去,所以饭店要另外收服务费。

邱宝昌:要是这样理解的话,就成了价格的拆分了。如使用筷子,要收筷子费;使用碗,要收碗费……作为餐饮业,对外标价的服务费是一个综合价格,不能分开再叠加,否则就违反了《价格法》最基本的准则――价格不能拆分以后再层层加价。

郎丹科(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餐饮业要提供酒水,提供一系列服务,需要有服务费。那是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要以服务费作为行业服务的基础呢?想一想,消费者为什么自己要带酒进店呢?仅仅是为了想避免服务费吗?

记者:这次的争论,一个具体原因是很多餐饮饭店没有明示“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让很多消费者有事后上当之感。

何之绂:对。饭店先要提示消费者。如果没有“谢绝自带酒水”这个牌子,就表示自带酒水是允许的。如果不事先告知,而且不明码标价,这就不仅仅是违规的,而且还是违法的行为。

郎丹科:以前没有这个争议存在,所以饭店不需要去挂“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后来有了争议,饭店就开始挂这样的牌子,为什么?因为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饮行业赚不到钱了。那是不是说明酒水存在着高利润?

记者:听闻饭店餐饮业中酒水是利润大头,甚至是暴利,是这样吗?

何之绂:如果孤立地说,我们主要以综合毛利计算。现在的餐厅,如果档次较高,毛利能够达到60%。实际上,一个经营好、管理有道的企业,净利润能达到10%就很不错了。而且这10%是积累,每5到6年的时候还要装修。现在的餐饮市场,已经达到了容量饱和的程度。市场竞争激烈,饭菜已经难有竞争空间,而且原材料也在涨价,所以很多饭店在酒水上做一些文章。但目前的这个争端和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因为大家的目标最终是要使整个消费者和餐饮企业能够融洽起来。

“开瓶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记者:很多餐饮企业认为,饭店明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开瓶服务费”,属于自主经营权。这会不会与消费者的选择权发生冲突?

邱宝昌:只要不和法律法规相违背,企业的自主经营当然没有问题。但当自主经营权和我国的法律相冲突的时候,这种自主权就是无效的。同样,如果允许酒店收取这种“开瓶服务费”的话,势必形成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因为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记者:真出现了这种冲突,谁说了算?

邱宝昌:以法律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盛先生(某餐饮连锁企业负责人):一些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存在误解。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并没有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首先,消费者可以选择饭店。在饭店,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吃什么菜、喝不喝饭店的酒,这就是选择权。但是,它也要以不损害饭店的利益为前提。

如何求得消费者和饭店的“双赢”

记者:毫无疑问,餐馆是要赚钱的,如果不收取酒水开瓶费,他们的生存利益怎么保障?

葛先生:餐饮企业的利润是综合利润,包括经营的酒水、餐食和提供的服务等。更多的收费内容是服务的内容,因为餐饮企业的定位是为用餐人提供劳务的服务,不是简单的饭菜加工厂。

何女士(普通消费者):我认为可以适当地收取服务费,但是不能用高价。

王先生(普通消费者):如果高收费真的把消费者吓住了,他自然不会再来了,这对饭店是不利的。餐饮企业应该考虑得更远一些,回头客也很重要。

记者:现在,国家对“开瓶费”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开瓶费”的争论,或许也不会很快有结果。对未来,我们应该抱有一种怎样的期许?

郎丹科:我们不主张消费者自带酒水,但也不主张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我们希望饭店能够把酒水的价格定得更合理一些,让消费者能够接受,这样才能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

何之绂:我觉得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要激化这个矛盾,而是要取得双方的沟通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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