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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宣判

2007-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袁祥 我有话说

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消息:河南、辽宁、安徽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分别对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岳崇东、董宝军、吴端志等数十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刑罚。

河南省开封市岳崇东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被告人14名。该组织通过实

施强占、霸占沙场、非法设立收费站收费以及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碍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封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岳崇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宣判后,岳崇东等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对岳崇东等12人的定罪量刑。

辽宁省锦州市董宝军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人数多达27人。董宝军及其组织成员用各种手段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锦州、葫芦岛地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长李火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明知董宝军等人涉嫌犯罪,但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了董宝军一伙的犯罪行为。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火有期徒刑3年。其他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宣判后,董宝军等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吴端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涉及20名被告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1996年起,被告人吴端志纠集、带领手下,采用滋扰、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与其签订采矿协议,允许其在铜矿开采矿石销售,非法牟取暴利。为巩固其非法采矿的垄断地位,2002年以来,吴端志拉拢刑释解教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其团伙力量的补充,以非法采矿聚敛的钱财为经济支持,多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铜陵、池州等地制造斗殴、伤人事件,为非作歹,称霸一方,逐渐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江军、许海峰为领导者,以郑林等为骨干成员,以胡春林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端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个月。宣判后,吴端志等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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