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关键阶段时,文化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尺度之一。去年9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品格,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精神文明建设的
与此同时,作为文化发展的引导者和保护者,我国文化法制法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为适应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和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需求,我国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增强我国文化实力、推动社会文化进步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00余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规章,涉及到文物保护、知识产权、文化发展规划、文化体制改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文化经济政策、对外文化交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艺术教育、语言文字、网络文化、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娱乐、演出、美术、会展、广告、音像、动漫、风景名胜区和文化旅游等,我国文化立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
《文物保护法》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颁布实施,对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了重要作用。紧随《文物保护法》的出台,国务院在半年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的相关细则如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入境及其法律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例与《文物保护法》一起,较为全面地提供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使全社会对国家文化实力的重要载体――文物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国家将修订这一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文化进步提上了议事日程,2002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适应并推动了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事业不断进步,繁荣发展,在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进行文化事业管理和调整人们社会文化关系等诸多方面,都对文化立法提出了更加紧迫和更为全面的要求,大量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尤其是近年来,在十分引人关注的文化发展规划、文化体制改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不同领域,文化立法工作的力度和进度都在不断加大,从一个侧面呈现出当今社会和文化进步的喜人风貌。
去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作为指导我国文化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文化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纲要所涉及的文化领域的方方面面,既让我国文化发展的目标更为明确,也使我国文化立法的需求更加紧迫。
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初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希望各地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热情鼓励各地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文化政策,同时提出了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文化法规推动文化进步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自然与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迫在眉睫,这一情形也促使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不断加快。1998年,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一法律草案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
近年来,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相继颁布实施,并在《通知》中确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去年,与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一起,51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被列入其中。一批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近年相继出台。国务院颁布的《长城保护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依法保护、传承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昆曲故乡苏州市开始实施;《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早在2003年3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
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2006年7月4日颁布实施;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于今年2月10日颁布实施。
近年来,我国文化市场立法成果不断,相继颁布实施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文化法规,对于引导、规范和管理文化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也积极主动地加入国际社会文化公约。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6个缔约国,目前,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批准工作,该条约将在第3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0多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虽然,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相比,文化立法还显得相对滞后,但在文化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法制法规建设正在迅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国文化进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