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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禁止进行影视拍摄

2007-03-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1日电(记者冯永锋)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进行影视拍
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近几年来,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屡遭受破坏。为此,《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和要求,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现场检查,积极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敏感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对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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