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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人大立法取得新进展

2007-03-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罗旭 我有话说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交相辉映的一年。人大立法作为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高举科学、民主和关注民生的大旗,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了扎实的一大步。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

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从千呼万唤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定,到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企业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这一切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国人大在2006年的工作称得上是硕果累累。

科学立法  确保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工作重点,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循着这一思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重点放在了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条件成熟的重要法律上。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监督法。这部历时20年方才出台的法律,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能,并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了规定。它的问世,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步入了法治化轨道,对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专家学者们指出,企业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它的产生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初,一些西方大国不愿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没有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企业破产法的正式出台,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这将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大厦更加牢固。

与此同时,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积极将法治精神融入立法过程本身,坚持充分审议、充分讨论、充分完善法律草案,对有关重要法律草案安排多次审议。人们还记得,在恢复法制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创下了一天通过6部法律的记录,而今天,人们所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监督法“二十年磨一剑”,企业破产法从孕育到出生用了整整12年,物权法反复修改历经7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杨兴富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突出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决心和重视程度。”

开门立法  百姓参与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引起强烈反响。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共收到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万余件,其中来自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解决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给农民工上保险、实现“同工同酬”、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许多农民工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这是民主立法迈出的重要步伐,全国人大向人们打开了一扇参与立法的大门,老百姓由立法的旁观者成为参与者。”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如是评价。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开门立法的一个明证。自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物权立法进行了七次审议,不断刷新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纪录;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样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在这方面的纪录。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由于争论较多,草案最终没有按照原有的“时间表”提交审议通过。直到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经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物权立法的过程,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写照。”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付勇林这样认为,“有人认为争论阻碍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而我不这样看。争论虽然使法律的出台推迟了,但在一系列争议与辩论之后,物权法草案‘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更加深入人心,这将使我国的立法工作更加完善。

关注民生  回归人本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我国20多年来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采取的最重大改革。

这次立法更改,会进一步从程序上防止冤杀错杀成为可能,是尊重与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案的关键一步。这种简单的形式变化背后,彰显出的是一种理性的人本主义精神的回归。

与这种关乎生杀予夺的重大变更相比较,2006年全国人大在其他立法领域里的表现也毫不逊色――

2006年9月1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教育公平、取消重点校、校中校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学校的教学活动,保护了师生的各项权利,全面保障了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百姓还从第六十三条条文中,看出了一个绝对的利好信息――“义务教育终于要免费啦”!

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全国施行。这部法律为农产品转化为食品规定了一系列的否决性标准,即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此外,该法还确立了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了农产品上市的门槛,监管了“从菜地到餐桌”、“从池塘到餐桌”的整个过程。所有这一切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让老百姓吃得好、吃得放心。

物权法草案高度关注业主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开除未成年学生……2006年的立法工作中,处处体现了民生为本的立法取向。人大立法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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