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下午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2006年工作回顾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执行和监督指导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668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4.77%。其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结案数同比上升2.07%。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1379件,判处罪犯889042人;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82407件,诉讼标的额6827.8亿元;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5052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323件,涉及赔偿金额3484万元;办理执行案件2149625件,执行到位金额3455.8亿元;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97468件。审判质量稳步提高,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89.72%。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一审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的占95.19%。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法院共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245254件,判处罪犯340715人。依法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359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16679件,判处罪犯22944人。依法惩罚各种毒品犯罪,共审结制造、贩卖毒品等案件31582件,判处罪犯37256人。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共审结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77件,判处罪犯3508人。在全部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153724人。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为保证今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制度、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坚决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共为17221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据开展工作试点的10个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83697名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矫治。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办理减刑429852人,假释20254人,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159437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其中,相邻纠纷案件31427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9637件,诉讼标的额31.89亿元。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产权转让等纠纷案件4755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717526件;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236888件,诉讼标的额4757亿元。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加强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和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共审结海事海商案件7375件,诉讼标的额44.45亿元。
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农民权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全国法院共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14250件;对应当支持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支持,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37360件。
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在全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的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上半年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78万件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160亿元。
针对一些法院存在的执行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底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依法依纪追究85名违法违纪执行人员的责任。
――完善再审工作机制,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经过努力,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下降,集体访、初访、越级访均呈现下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11.18%。
认真审理再审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再审案件48286件,审结47270件,改判15568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10918件,审结10715件,改判2798件。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人民法庭的立案管理、巡回办案、诉讼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均已形成制度性规定;改革了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表决机制、委员任职资格;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有6520个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有328个中级法院和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厅;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38.87%,民事案件达71.26%;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
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同时规定重要司法解释出台前,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等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分别制定了重要司法解释。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涌现出一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好法院、好法官,全年共有445个集体和489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
加强法官队伍业务建设。开展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培训活动,全国法院各级培训机构共培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3万余人次。健全法官选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下级法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律师队伍中选调、招录100多名优秀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同时,选派多名法官到地方挂职锻炼。
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二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的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职责;三是教育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反腐防变的能力和自觉性;四是不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
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法官审判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加大了规范司法管理行为的力度,逐步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
认真落实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从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9人。
坚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的情况,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法官法执法检查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241件。
2007年工作安排
第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把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严厉惩罚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依法严厉惩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完善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确保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依法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诉权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确保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认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特别是依法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机制。
第二,着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要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依法完善二审对一审的审级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探索建立科学的再审工作制度。要以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尊重和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新模式。
第四,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推进各项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组织、制度和后勤保障。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审判作风,确保司法廉洁;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