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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垄断 推动创新

2007-03-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主持人 杨谷 我有话说

主持人语信息化领域的垄断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信息化领域的垄断是如何形成的?世界各国如何看待垄断问题?如何避免垄断的危害?“两会”期间,本刊邀请了著名经济学家、全国政协委员吴敬琏,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

,信息化咨询专家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讨。

垄断扭曲信息产业的发展

主持人:不久前有一则新闻:联想被香港的投资人批评,隐瞒了一笔2000多万美元来自英特尔的“回扣”,这揭示了什么深刻的原因?

马?:戴尔也有这样的一笔“回扣”,金额是2.5亿美元。所谓“回扣”,就是如果采购了一定量的英特尔处理器并在广告中注明采用了英特尔处理器,英特尔就会给予“回扣”,从而限制PC厂商选用竞争对手的处理器,迫使PC厂商签署排他性协议。像联想、戴尔这么大的企业,位居世界前三名,需要依靠英特尔的“回扣”才能勉强盈利。PC产业的这种情况已经成了“潜规则”。

倪光南:戴尔、联想等PC公司的微利状况表明了掌握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目前PC产业的核心技术主要被英特尔、微软等少数几家公司掌握,使缺乏核心技术的PC公司只能得到微利。事实上,在高技术领域,如果不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不可能取得丰厚利润的,仅仅从事组装并不能说是高技术。

马?:如果仅仅是联想一家如此,你可以认为是联想的管理有问题。现在排在第一位的戴尔也是如此,那就值得深思了。

王晓晔:这是一种利用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也是反垄断立法应当干涉的领域。其实,垄断在我们的身边无处不在,如人们普遍反映的银行业收取4毛钱的“查询费”等。“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

垄断会损害消费者吗

主持人:在信息化领域,有哪些典型的垄断损害?

吴敬琏:电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很多人都对电信服务不满意。

马?:信息技术领域的软件和半导体也是。

主持人:垄断企业常常是成功的企业,英特尔是这样,我国的电信企业也是这样。一个垄断组织,如果能够带来税收,是否就可以抵消掉因垄断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有人认为,垄断固然有危害,但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垄断,损害的是企业,不损害用户,你们怎么看?

吴敬琏:我认为不能抵消。中国是人均资源并不丰富的国家。垄断企业占有了社会资源,其他企业和个人就得不到这些资源。让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竞争的机会,创造的财富超过垄断带来的利润才是合理的。

倪光南:垄断既损害企业也损害用户,这是事实,PC操作系统是一个典型例子。在DOS时代,操作系统的成本只占PC成本的1%以下,而现在操作系统的成本可以占PC成本的几成,对于低价PC,视窗Vista操作系统的成本比例更高。实际上,PC的硬件按照“摩尔定律”,每18个月性能翻一番。今天,PC的硬件性能比20年前提高了上百倍,但操作系统的性能提高并没有硬件那么大,那为什么操作系统的成本会上升得那么多呢?这是因为操作系统被微软所垄断,而硬件并没有被哪家公司所垄断。今天,买微软操作系统的用户都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价,怎么能说垄断不损害用户呢?

王晓晔:垄断必然降低经济运行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全球反垄断研究和实践一直在升温。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反垄断的重要性,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联合国相关组织也在推动反垄断立法工作。仅仅这两个月,我就接到5个到国外参加研讨会的邀请,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个研究领域的热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微软垄断案的态度上,确实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反垄断方面,欧盟与美国的态度也不太一样。

马?:在处理器领域,由于长期的垄断,很多消费者只知道英特尔一种品牌。所以,有大量的普及工作要做,要将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

遏制垄断应有法律武器

主持人:反垄断为什么需要法律作为武器?

吴敬琏: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有关部门就会缺乏对垄断行为进行遏制的依据。

马?:光引导消费者是不够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快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反垄断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吴敬琏:《反垄断法》是一个非常基础的法律。我一直坚持认为,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这样的法律。

王晓晔:有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现在已经通过了一读程序。前一段时间,我在美国住了一年,对他们的反垄断法有了更多了解,反垄断法对维护美国市场经济秩序,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欧盟,也是如此。

主持人:如何向国外借鉴反垄断的经验?

王晓晔:相比而言,美国的反垄断法以不成文法为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一系列什么是垄断行为的“指南”,但是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可以不考虑这些“指南”。欧盟的反垄断法是成文法。

马?:近年来,日本、韩国、德国的政府部门纷纷行动起来,对处理器领域的垄断进行干涉,值得我国借鉴。

主持人:有一种说法,反垄断应该针对的是占有各种资源的行政垄断,私营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市场地位是靠自己赢得的,不应该成为反垄断的对象。你怎么看?

王晓晔:我认为,私营企业和跨国公司都是反垄断法的监督对象。一种财产权,如果成为长期垄断的保护伞,就有铲除的必要。1982年,美国司法部将AT&T公司一分为八,AT&T是当时美国最大的私营企业。欧盟法院要求微软公司公开源代码,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竞争如同体育比赛,必须有规则。

主持人:在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绝对的吗?应该保护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垄断吗?

倪光南: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我们既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要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包括防止因滥用知识产权所造成的垄断。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已经形成,虽然垄断并不是完全由知识产权滥用所造成,但《反垄断法》确实是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法规支撑,我们希望这一法规尽快出台。

王晓晔: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我举一个德国判例,A企业的一种塑料桶被采用为行业标准,A拥有专利。一家意大利企业要生产这种塑料桶,但不愿意付专利费。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由于专利已经成为标准,A企业就没有理由不让使用,判意大利企业胜诉。类似的专利垄断情况,在信息化领域比比皆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保护倚仗知识产权阻碍他人正常发展的行为。例如,微软、英特尔虽然已经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理由阻碍他人在同一领域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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