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以法规形式确认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是否也为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所采纳?
孙家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是世界上许多科学基金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国国会法案中就有专门关于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规定;同时,在联邦政府法规中也有大量关于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单行法规,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设立、构成、职责等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等行为法的内容。此外,德国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以及加拿大的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等机构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障国家的基础研究。
记者:对于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和基础研究工作来讲,《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什么?
韩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副局长):《条例》的颁布扩大了法律对于科学技术问题的调整范围,促进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内容多样的科学技术法律法规体系。《条例》以专门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于自然科学基金的规定具体化,使我国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内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两种渊源保持了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同时,《条例》的颁布也为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条例》确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理清了科学基金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规范了科学基金管理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优秀的基础研究项目获得资助、优秀的基础研究人才得到培养,也将最大限度地营造一个和谐的基础研究创新环境。
记者:《条例》的实施会给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韩宇:《条例》实施后将带动基金管理工作诸多方面深层次的变革。
第一,基金管理工作的理念更加坚定。《条例》实施后,“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管理理念在广大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脑海中将更加根深蒂固,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基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更加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了“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工作原则,使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法定的工作方针和原则,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准确的目标导引。
第三,基金管理工作的制度更加完备。《条例》实施后,以《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日臻成熟,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准确的法律定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有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约束,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
第四,基金管理工作的行为更加规范。《条例》实施后,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实施等一系列管理行为都会更加规范,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都会得到极大提升,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记者:《条例》的实施对遏制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和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有何法律约束效力?您认为,《条例》对于重塑科学精神有何意义?
何鸣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秘书长、计划局局长):《条例》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以及科学基金管理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表现为加强自律、加强审查、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誉档案和加大处罚力度五个方面,这使得我们在处理科学不端行为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对于履行科学对社会的责任,赢得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树立追求真理、献身科学的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保证科学工作的质量,促进科学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尽管在科学基金的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记者:作为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强调要通过《条例》体现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理精神,为进一步丰富科学基金文化的内涵奠定基础。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不断丰富、发展科学基金文化的内涵?
孙家广:科学基金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是科学基金工作长期积淀的产物,至少包括科学基金制度文化和科学基金精神文化两大方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希望通过《条例》的贯彻和实施,不断加强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构建,规范科学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丰富和发展科学基金的制度文化,营造和谐向上的科学基金文化;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将其中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融入到科学基金的核心价值体系,丰富和发展科学基金的精神文化,进而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建设。
总之,我们希望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不断丰富、发展以“尊重科学、公正透明、激励创新”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基金文化,充分发挥先进制度和高尚精神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