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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游解冻”需法律护航

2007-03-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克梅 我有话说

    3月19日《珠江晚报》报道,又是一年春来到,珠海市不少学校正在筹办春游活动。学生安全问题是春游中的一道坎,出于安全考虑,早在几年前珠海市的中学就基本停止了春游,小学的春游活动在质量和时间上都大大“缩水”,有些小学的春游只有一个小时就结束了。

学校之所以禁止春游,是因为只要发生安

全事故,学校总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他们宁肯放弃春游。看来,要想解决“禁止春游”的现状,必须得有法律的保驾护航。

这让笔者想到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中几种情况下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责,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如草案规定,因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等等。

有专家认为,“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应该承认,绝大多数学校是能够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真心爱护学生、注重校园安全的。但由于各种社会原因,在种种负面因素的推动下,人们对于校园安全的本质认识发生了不信任逆转:只要孩子出了事情,学校要负全面责任。为了保全声誉,学校只能忍气吞声。没有教育失当责任却要承担教育风险,没有过错却要付出经济赔偿代价,学校明哲保身的“安全神经崇拜症”就出笼了:能够课堂解决的,不让学生走出校园;能够校内解决的,不允许学生进行春游;能够减少的教育活动诸如运动会、对抗赛等,因为“害怕出事”,也都尽可能取消。就这样,不少对学生人格成长和身体发育非常有益的活动被缩减了,这不是素质教育的体现,而且是违背了教育规律。

针对这种新难题,应该有新措施和新法律。诚如江苏出台的具体的安全责任法规,将学校“没有地方说理”的被动境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了法律界定。如此一来,学校摆脱了“安全法律空白”的被动境况,软弱无力的维权地位也得到了司法提升,进而能够从坦荡无私、独立自主、尊重规律的角度去进行教育行为。春游行为有了司法保障,春游“安全紧箍咒”解开了,放开春游才有望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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