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两名产妇同一天在广西某医院各产下一个男婴,但因种种原因误抱了对方的婴儿。15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这两家人发现了这一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广西首例“串子”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991年11月15日,陆某夫妇的小孩在南宁某医院出生。按照当时医院规定,婴儿要先放在婴儿室看护7天后才抱回家抚养。2004年8月,在一次血液化验时,陆某夫妇发现他们所抚养的孩子血型与两人均不符,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显示这个孩子与陆某夫妇无血缘关系。
随后,陆某夫妇通过查找医院提供的当年同一时期生育的产妇名单及联系资料,最后确认,当年在医院同一天生育的产妇刘某所抚养的儿子正是他们的亲生儿子,而他们夫妇所抚养的儿子则是姚某和刘某的亲生儿子。
姚某和刘某向法院诉称,他们与陆某夫妇互相误抱小孩后,随着小孩的逐渐长大,他的长相和性格与“父母”相差甚远的现象使得旁人指指点点,姚某和刘某感情也随之出现裂痕,于1999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且事件发生后,能够配合原告寻找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制订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确定。法院依此判定:原告姚某、刘某、陆某、蔡某的赔偿金数额均为2万元;而当年被错抱的两名婴儿如今还是未成年人,心智上较成年人脆弱,且阅历尚少,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较小,可以认为他们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故酌定其赔偿金数额均为3万元。(陈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