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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关系下的收入分配差距

2007-04-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孟令军 我有话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极大改善,逐步摆脱过去的落后状态。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出现明显差距,并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通过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成功地起到了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

。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个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的机制。正是这种机制持续地发挥作用从而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社会公平的明显失衡,以刺激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来追求效率提高这一方法的作用正在逐渐消退,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不断深化。这种矛盾深化表现在效率虽然提高,但是由于个体能力的不平等性所带来的收入差距的不平等,使人陷入了一个无力打破的窘迫局面,即在生产、商业、教育等方面,高成本的投入换来高收入,低成本的投入换来低收入这一恶性循环。久而久之,成本投入的不平等渐渐地取个人能力的不平等而代之,收入的多少不再由个人的能力大小决定,相反,能力的大小被可投入的成本多寡即收入的高低所决定。在这种异化了的链条形式下,人们逐渐感到不公平,从而开始期盼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因此,体现在收入分配差距上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矛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收入分配不公平对效率产生不利影响的一面。

城市喧嚣的证券交易大厅人头攒动,城市居民越来越倾向于把高收入所得的闲置资金用来投资,而不是用于拉动日常消费;幽静的乡村依然淳朴,乡村居民因为收入低而没有多余资金也无法拉动日常消费。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给经济的高效发展带来阻力。

因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范围内的普遍公平成为人们追求继续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目标的根本前提。

不过,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以此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辨证统一,是不可能按照经济规律自身独立演化的秩序来完成的。世界上所有改变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国家,没有哪一个是在经济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以及特殊的国情决定我们更不能寄希望于经济的自发演进,或者像有人所说的那样,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收入分配差距自然会最终缩小,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因此,探索一条建立在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基础之上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之路,是我们今后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当效率与公平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定会提出辩证统一的要求,这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会内在地要求与建立在收入分配差距缩小这一基础上的公平相统一。而经济增长自身又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可以自由调节收入分配使其均等化的机制。因此,充分发挥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能动性,以有效的宏观调控来调整收入分配,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最主要途径。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国家调控收入分配决不是要搞平均主义,倒退回改革开放之前的分配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在调控收入分配时必须以不损害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为界限,以不制约劳动者的主体性为界限。因此,收入分配还是要适当地拉开一定的差距。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国家调控收入分配虽然以缩小目前的收入明显差距为目标,但是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一定要建立起一种以社会普遍公平的复归为主要手段、最终促进效率增长的有效机制。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通过国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因为,目前的收入差距既严重地影响着社会公平,同时也成为影响效率进一步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要从关注社会贫困群体,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各种保障制度,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增长等多方面入手,力争收入分配的差距有所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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